原文标题:62万本房产证确认合法
我市2009年后由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核发的62万本房产证,因核发机构不具备法定职责,被指无效,引发系列争议乃至官司。昨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修正案)》,正式对这62万本房产证的“合法身份”予以确认。
两种房产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据了解,2009年以后,我市以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名义核发的房产证有62万余本,目前尚在继续发证。由于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不具备法定职责,这也引发了业主们的不安。
2011年8月,龙岗中心城19区华业玫瑰郡4号楼的3位业主,将市规划国土委及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告上法庭,要求撤销现有房产证并重新核发房产证。业主们认为,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构,虽然可以接受规划国土部门委托从事登记管理工作,但应以规划国土部门名义进行,由规划国土部门对外承担责任。
对此,修正案原条例修改规定,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对特区房地产登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履行职责,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负责集中统一办理特区房地产登记,这就意味着登记中心被授权作为法定登记机构。
除授权外,修正案还对之前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已核发的房产证的效力予以追认,这62万本房产证与更早前国土部门颁发的房产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外,昨日通过的修正案还对原《房地产登记条例》作出多处修改,亮点频现,深圳商报记者下面对此一一回顾。
(责任编辑:吴肖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