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支付30%回购款
购房人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注销后,将回执单交到回购办;回购办开具《南宁市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结清水、电、气、物业费通知书》给购房人,并收回购房款发票等资料原件。同时出具付款通知书,支付30%回购款给购房人。
8 45天内腾空并移交房屋
购房人在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注销之日起45天内,腾空并移交房屋。
9 支付70%回购款
经适房中心在收到房屋交接单,并确定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注销办结后,支付70%回购款给购房人。
(备注:3月出新流程后,按新流程申请办理)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