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将得到更加完善的安置。导报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正式出台。

《意见》对“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做好大学生入伍的退役士兵安置”、“落实退役士兵军龄和社会保险关系待遇”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据介绍,《意见》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可获经济补助
根据《意见》,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获地方经济补助。
补助发放对象为:厦门市接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其中,因国家建设或军队需要、个人健康状况、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原因,经批准提前退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退役士官,按其实际服役年限发放。其他原因提前退出现役和开除军籍及除名的,不享受地方经济补助。
(责任编辑: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