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通知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2013年08月01日 10:01   来源:每日新报   

  天津市政府昨日(7月31日)就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事项发出通知,今年本市将加大政府指令性安置力度。在校大学生入伍后退出现役,由入伍时学校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发给自主就业补助金,复学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政府昨日(7月31日)就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事项发出通知,今年天津市将加大政府指令性安置力度。

  完善配套政策 确保退役士兵安置

  今年本市安置对象为市、区县安置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接收的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采取自主就业(含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复工复职和复学)与安排工作相结合的安置方式。安置工作实行年度分配,定期终结,跨年度不再予以安置。2012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兵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新老政策;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安置待遇;国家供养退役士兵的移交、生活、医疗、做好移交接收、保险续接和档案管理。对入伍、退伍手续弄虚作假的,退役士兵档案中缺少要件的,安置部门不予接收;非户口所在地入伍、无正当理由和违反政策规定提前退出现役以及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安置待遇。

  落实自主就业(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优惠政策

  按照城乡一体原则,将天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十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人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退役1年内参加教育培训、退役1年以上参加教育培训和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及服义务兵役且退出现役的应届毕业和在校大学生享受的优惠政策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回乡参加生产的退役士兵,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鼓励和扶持他们创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要根据需要,选拔高素质的退役士兵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中的骨干作用。

  按照城乡统一标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由接收地区县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按照《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退役士兵有关优待补助标准的通知》执行,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照市财政负担75%,区县财政负担25%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接收落户后,各区县安置部门办理和发放自主就业补助金。

  在校大学生入伍后退出现役,由入伍时学校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发给自主就业补助金,复学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役士兵安置部门负责接收,并按照有关安置政策执行。

  9月底前全部完成安置任务

  市民政局和市人力社保局结合本市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情况,在今年7月底前共同制定全市各用人单位的有效安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安置办调配有关区县,并督导落实。全市9月底前全部完成安置任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自接到安置部门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1个月内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工作安置,不再享受安置待遇。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含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按照我市城镇居民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从转年2月份起,转业士官从部队停止供应时间起,到分配工作和批准自谋职业之日止给予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拨付,由区县安置部门据实发放。

(责任编辑: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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