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已十年 上海消费者保护条例今年有望“大修”

2013年03月14日 11:12   来源:解放日报   

  施行已有十年的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消条》)今年或将迎来“大修”,记者昨天从市消保委获悉,随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进入实质性阶段,目前本市也已启动修订《消条》的相关调研。

  《消条》施行十年为何要修订?哪些问题迫在眉睫需要解决?记者走访了沪上相关监管部门和专家。

  旧条例跟不上新业态

  《消条》经历过两次“大修”,第一次是1994年对 《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进行修正;第二次是2003年废止前者,施行《消条》,至今十年。

  十年让上海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从2003年的2404亿元上升到2012年的7387亿元,也带来了消费纠纷与争议。市消保委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数量已从2002年的3万余件上升到2012年的10万余件,约占全国消协系统受理投诉总量的20%。

  投诉量增长两倍多,在于近年新类型的商品服务、商业模式、消费业态不断涌现,一些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随之产生,《消条》中很多基于传统商业模式的规定已难适用。比如现在流行的“第三方中介服务平台”,旅游网站售卖其他旅游公司的产品、团购网站销售其他商户的商品或服务、咨询公司在网上销售车险等,这些“第三方”往往不作为消费合同缔约方出现,很难找到依据就其可能存在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求其承担责任。市消保委相关调查显示,消费者通过旅游网站购买旅游产品时,43.8%的受访者未收到合同或没发票,还有33.2%和56.7%的受访者反映旅行社没有资质以及行程中被加收费用。

  “本着‘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应将这些‘第三方’视同销售者,由其承担与销售者类似的责任。”市工商局信息中心主任刘楷作为市人大代表,在今年上海两会上和其他代表提出了关于修订《消条》的议案。他建议在《消条》“经营者的义务”一章中增加一条:“提供商品和服务销售的第三方中介平台经营者,需承担商品、服务实际销售者的义务。”

  在投诉量上,预付性消费也是 “后起之秀”。经营者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不兑现承诺,甚至逃匿或转移经营权,使消费者权益难有保障,市消保委去年受理的相关投诉就有3253件。刘楷认为有必要在《消条》中加强对预付性经营模式的规制,比如“经营者多次提供商品或服务,收取消费者的预付款,应当将预收款存入银行的专用账户,保证预收款不得挪用”。

(责任编辑:西西)

商务进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