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为何中了标?曹向想不明白这个问题。近日,他上网发帖,质疑这场由湖南省长沙县招标采购局1月30日组织的现场招标活动。
长沙县招标采购局纪检组长胡学军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时回应称,现场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程度及报价真实性,均经过每位供应商授权代表的签字确认,并无异议。
据悉,长沙县纪委已介入调查此事。
“裂开了一点”的密封条
曹向质疑的招标,是长沙县住房保障局委托长沙县招标采购局进行的湘绣苑、幸福家园配套工程(监控、广播系统)采购项目。经过两次延期,项目于1月30日下午在长沙县政务服务中心7楼开标,5家公司参与竞标。
网帖称,长沙县鑫元公共安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元公司”)中了标,但其投标文件的密封状态不符合招标要求。“鑫元公司所提交的投标文件正本密封袋封条开了有15厘米的开口,密封袋另一端没有粘贴密封条。”网帖指出了这两处“违规”。
帖子还附上了三幅图片,其中一幅显示,5个密封袋同时摆在棕色木桌上,一名佩戴胸牌的男子正低头工作。他面前的一个密封袋,一端贴了密封条,但开了一道口子;另一端没有开口,也没有粘贴密封条。
曹向是长沙县一家计算机公司的合伙人,负责开发这一项目。曹向回忆,1月30日下午2点多,他与公司投标授权代表刘洋来到开标现场,交完投标文件后,他坐在了第一排。
“开标会上,我看到鑫元公司的密封条有问题,就提出质疑,并在座位上拍了照。”曹向说,有人试图上台拍照,但被工作人员制止。
另一家公司的授权代表也证实,鑫元公司的密封条确实裂开了,“有一端约裂开了一半,这个太明显了。”
这位代表说,他们当时也提出了疑问,鑫元公司对此的解释是“进门时文件掉在地上,所以裂开”,现场工作人员解释“密封条骑缝章完整,文件没被拆开过,不影响开标”,他就没再说什么了。不过,确实有公司为此争执了好几分钟。
但这次招标前公布的《招标文件》“第五章 投标文件编制”明确规定,投标文件要在密封袋两端粘贴密封条,加盖骑缝章。开标现场提交的投标文件密封状态完好、无明显拆封痕迹,才能被视为有效密封文件。
令曹向诧异的是,经过3个多小时评标,最终获得第一名的正是鑫元公司。次日,他就该公司投标文件的密封问题向长沙县招标采购局提交了书面质疑。
长沙县招标采购局纪检组长胡学军承认了密封条存在开口。他告诉中国青年报,鑫元公司密封条一端开口的原因是,刚密封时胶水没有干,所以“裂开了一点”。
“当时,我的同事手上还粘上了胶水。”一位现场工作人员证实了胡学军的说法,他透露,工作人员现场也拍了照,可证明密封条开口约为2~3厘米,而非网帖所称的15厘米。但他说暂时不方便公布照片。
2月7日,长沙县招标采购局官网对曹向的质疑作出公开答复。
“长沙县鑫元公共安全服务有限公司所递交投标文件的密封袋整体密封,已在密封袋一端粘贴密封条,并加盖骑缝章,另一端密封完好。”《答复》如此描述道。
曹向认为,这份《答复》回避了鑫元公司投标文件一端的密封条存在开口的问题,但侧面承认了密封条只粘贴了一端。
中国青年报尝试联系鑫元公司,但公司电话无人接听。长沙县招标采购局采购科工作人员表示,此事已立案调查,相关材料被封存,他也不知该公司代表的联系方式。
中标结果遭部分投标人质疑
作出答复的当天下午,长沙县招标采购局官网发布了中标公告,中标单位为鑫元公司,中标总金额82万余元。公告没有公布其他投标公司的分数、排名。
笔者了解到,曹向所在的公司排第三位。
“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文件要求进行密封的单位没有中标,没完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单位反而中了标,这是怎么回事?”曹向发出了疑问。
长沙县招标采购局2月7日《答复》对此的解释是,投标文件密封制度是为了防止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投标文件内容,而该项目是在开标当日现场收取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始终没有离开过投标人的视线。
“密封是为了保护投标人的信息不被泄露。”该局采购科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认为,鑫元公司密封条虽有一处口子,但并无“人为的明显拆封痕迹”,标书也无法从口子中取出来。从最终结果来看,该公司没有因此泄露信息、造成损害。
他解释,此次招标文件为格式文本,是根据省、市的范本拟定的。过去,一些投标文件通过邮寄,路途较远,为了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故规定密封条必须在两端都贴上。“而这次的标书是现场递交的。有些事情可以根据政府采购的变化来理解”。
该局的《答复》最终确认鑫元公司的投标文件符合“开标现场提交的投标文件密封状态完好、无明显拆封痕迹”的要求,属有效密封文件。《答复》还称,“在开标仪式上,各投标人授权代表均相互查验了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并已签字确认。”
不过,几家公司的代表向笔者表示,他们现场签了两次名,第一次是签到,第二次是确认报价是否正确。至于签名的文件是否提及文件密封状态,他们均表示“没有细看”。
并非所有投标人都关注此事。长沙市一家参加投标公司的代表坦言,招标历来有成功也有失败,“鑫元公司的报价确实比我们便宜,分数比我们高”。
“我现场也提出了质疑。但他们的标书确实没被拆开,骑缝章是完整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也不影响开标。我们这些投标的经常在一起,也没必要纠缠这个东西。”他说。
另一家参加投标公司的代表则称,他当时所坐位置靠后,对现场情况不完全了解。看到网帖后,他才知道有人对此次招标产生质疑。
据悉,曹向所在公司的授权代表刘洋已离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先生婉拒了采访:“因原负责投标人已离职,公司不想再理此事。”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标书应被拒收
3月初,长沙县纪委工作人员向中国青年报确认,这件事之前已立案调查,执法室一位戴姓主任当天下午外出调查该案。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教研室副教授韩强表示,招投标有着严格的程序,程序要件不符合要求,投标行为就是无效的。“投标是要约,中标是承诺。严格来说,本案例的要约不符合形式要件,要约无效,合同就不成立,投标行为就不生效。”
针对投标文件密封制度,韩强认为,这并非纯粹保护投标人的秘密,也是为了防止串标、泄露标的,维护公平投标。因为一旦有标的泄露,哪怕投标人条件合理,也不能中标。
“无论是现场递交还是邮寄,两端密封都是为了防止中间环节出问题。正规的法律文件都需要两端密封的。”韩强说,即使两种投递方式有区别,但随便更改解释投标程序,以后的投标活动就难以预见,“法律的严格执行是为了提供一个可预见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镜杰告诉笔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应属无效标。
“应该重新开标。当然,鑫元公司依然可以参与新的投标。”韩强建议。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