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规范建筑物等命名 "大厦""屋苑"不能随便叫

2013年03月20日 16:10   来源:海南特区报   张云 刘泽飞

  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15日,我省召开海南省地名标志设置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海南省居民地名称和标志设置管理规范》。为了方便人们出行,按照“尊重历史,照顾习惯,方便管理,体现规划,易找好记,雅俗共赏”原则命名,对街巷、居民区、建筑物等通名进行规范。记者 张云 刘泽飞

  长度达3000米以上可称大道

  街道第一层次为快速路和主干路,用大道、路;第二层次为次干路,用街、路;第三层次为支路,用街、巷、里。规划路面宽达50米以上(含50米),长度达3000米以上的,其通名可称为大道;规划路面宽10米以上50米以下的,其通名可称路;规划路面宽5米以上10米以下的,其通名可称街;规划路面宽在5米以下的,其通名可称巷或里。

  居民区第一层为大居民区,通名用生活区、城、新村、小区、花园、花苑、庄园、山庄、别墅、公寓等;第二层次为一般居民区,通名用家属院、宿舍等;第三层次为小型居民区,通名用家属楼、住宅楼等。

  建筑物第一层次为大型建筑物,通名用大厦、商厦、大楼、中心、商城、商场、公园、广场、广厦、宾馆、酒店、饭店等;第二层次为一般建筑物,通名用楼、商店、酒家、院、阁等;第三层次为小型建筑物,通名用饭馆、店、诊所等。

  楼、大楼和大厦有严格的区别

  生活区、城:生活区指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并有完善的配套设施(如幼儿园、小学、银行、商店)的居民区名称;用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规模大的商场、商品专买场所名称;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拥有三幢18层以上,具有地名作用的大型建筑群名称。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用“生活区”或“城”作通名,一个街道1000米内原则上不能有两个相邻“城”的名称。

  对于新村、小区、花园等也有明确规定。新村指集中的相对独立的大型居民区,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多层或高层住宅楼名称,可用“新村”作通名。花园、花苑是指绿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多草地和人工景点住宅区名称。楼、大楼和大厦也有严格区别,楼指7层以下的商务楼、办公楼、商住楼、综合楼、写字楼,而大楼是指8层以上的综合性办公大楼名称,大厦又是指10层以上大型号楼宇名称。

  楼群排序不得使用英文字母

  按照“尊重历史,照顾习惯,方便管理,体现规划,易找好记,雅俗共赏”原则,对地名进行规范。名称应与使用性质及规模相吻合,不能过大和过小。一般不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中央”、“国际”、“世界”等词语。

  另外,不得以外国地名命名地名;不使用外文和利用外文直译命名,切忌洋化、封建化、小地冠大名;一地一名,一般不在同一生活区内再命名别名;同一个城镇、聚落内同类地名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谐音。

  而且,一般不以人名命名;通名禁止重叠,如“某某广场花园”、“某某花园城”等。更重要的是,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和知识产权名称。楼群排序用阿拉伯数字,不得使用英文字母,如“A座”、“B座”。

  一般不以企业名称命名街巷

  街巷、居民区、建筑物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街巷、居民区、建筑物名称,在征得有关部门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二是因改建或扩建需要变更街巷、居民区、建筑物名称的,应当更名;三是可改可不改的,当地群众又不同意更改的街巷、居民区、建筑物名称,不予更改;一地多名的,应当确定一个名称;一名多写的,应确定统一的用字。同一生活区内有若干小名的,应取消小名。

  同时,需要更改的名称,应当随着城乡发展的需要,逐步进行调整。一般不以企业名称命名街巷名称。企业单位提出申请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实行有偿命名。有偿命名所得收入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线管理。

  另外,在办理命名、更名的过程中,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群众的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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