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下称《规定》)5月1日起正式实施,要求政府加强对围填海造地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对越权批准围填海的官员将追责。
《规定》于3月30日经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其中所称的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陆地侧延伸的滨海陆地与向海洋侧延伸的近岸海域。
《规定》明确,海南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围填海造地的管理,严格控制围填海造地规模。围填海造地年度计划应当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相衔接;在海岸带范围内进行围填海造地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严格禁止污染严重、破坏性强、超出工程区承载能力的围填海造地项目建设,防止对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规定》要求,海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主要负责人,不得有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批准改变海岸带总体规划及市、县、自治县海岸带规划、超越权限批准围填海、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与企业签订或变相签订海岸带土地成片开发协议等九项行为,否则将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对沿海建筑物有严格限制:沿海区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最少200米范围内、特殊岸段1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具体界线由海南省人民政府确定;因重大建设项目需要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应当报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
省海洋与渔业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海南沿海经济发展较快,但是海岸开发与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沿海房地产大面积开发造成海岸线资源破坏,因此立法规范海岸带开发行为非常迫切。
该负责人说,海岸高层建筑林立破坏景致,海岸侵蚀也对建筑物构成威胁。为防止出现“一楼障目,不见大海”的情况,《规定》要求面临海岸建筑物的规划建设要遵循低建筑容积率、低建筑密度、高绿化率的原则。此外还特别规定要严控临海高层建筑。(记者洪媛媛)
(责任编辑:王姣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