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乡居民可自主选择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保

2013年03月20日 09:14   来源:现代快报   项凤华

  去年,《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正式施行,这意味着,南京市养老保险体系实现全覆盖。昨天,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人社局获悉,南京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衔接有关问题已明确,城乡居民可以自主选择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保,但不得在同一时间内同时参加两险。具体的转接业务操作流程,可以拨打12333咨询。

  关于转接时点

  居民养老保险转接企保可根据自身情况适时转接,转接后即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不能再参保缴费;企保转接居民养老保险统一为其到达企保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参保人员与原险种保险关系停止之后,才可以参加另一险种。对不同时期分别参加两险的人员,经办机构为其建立相应的居民养老保险和企保个人账户,并对其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分别予以记载。

  衔接方式及标准

  1、居民养老保险转接企保。根据参保人员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统一按南京市企保相应结算年度同期公布的缴费基数基准数,以历年同期个人账户记账比例计算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从本人企保参保之月(企保续保人员从最后一次续保之月,下同)起向前折算企保缴费年限,折算精确到月。折算的缴费年限起始时间不得早于本人年满16周岁的时间。1992年至1995年折算标准为对应历年同期公布的缴费基数基准数、历年个人缴费比例加上企业缴费比例20%之和为比例计算的养老保险本金以及按历年同期居民一年期定期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折算形成1996年前的缴费年限不记载个人账户。

  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剩余资金不足企保个人账户一个月折算标准的,或折算企保缴费年限期满的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剩余资金,由区县农保经办机构(江南八区由市农保经办机构,下同)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2、企保转接居民养老保险。将企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企保缴费年限视同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退休养老待遇问题

  到法定退休年龄参保人员不得同时享受两险养老保险待遇。

  1、符合企保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由区县农保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2、不符合企保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办理企保一次性退休处理,也可于到达养老年龄前一个月向征缴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将企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办理企保转接居民养老保险手续,按居民养老保险规定领取养老待遇。

  3、选择企保延长缴费年限的:在其企保正常缴费期间,不可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居民养老参保关系可保留。符合企保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由区县农保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责任编辑:吴肖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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