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江西省人社厅获悉:从4月1日起,江西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之后,月最低工资标准最多1230元,最少900元,平均增幅45.1%。
这是江西省自1995年实施最低工资制度以来第八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一类区域1230元/月、12.3元/小时;二类区域1150元/月、11.5元/小时;三类区域1070元/月、10.7元/小时;四类区域980元/月、9.8元/小时;五类区域900元/月、9元/小时。
据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考虑了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因素,平均增幅较大,达45.1%,若与上次调整同口径比较,平均增幅为13.6%。这样不仅使江西省在最低工资标准测算上与全国大多数省市同口径,而且提醒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为员工代扣代缴社保费,扩大社保覆盖面。据预测,此次调整后,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排在全国第12位,等2013年全国大多数省份都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以后,估计会排在全国第20位左右。
从2013年4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不再执行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挂钩的政策。参保人员退休时按现行政策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2012年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统一按2012年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发。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