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保标准7月起提高 海南人不低于330元/月

2013年04月08日 08:34   来源:南海网   吴长策 通讯员夏志军

  我省各地城市居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30元

  今天,南国都市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日前,省民政厅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2013年7月1日起提高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此次提标后,各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不低于每月330元/人。

  通知要求,根据省委、省政府《2011-2015年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中“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目标要求,结合我省当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已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实际,按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消费需求和我省物价水平测算,此次提标后,各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不低于每月330元/人。

  通知强调,全省各市县要以此次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契机,认真核查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做好低保对象分类建档、分类救助工作,将低保对象信息准确录入低保信息系统,加强信息比对工作,及时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清退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实现动态管理下应保尽保的目标。

  通知要求,全省各市县要根据提高标准后低保对象人数和实际补助水平,结合上级财政资金安排和本市县低保资金结余情况,认真测算低保资金需求总量,足额安排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2013年4月30日前完成低保提标前期工作,并将提标情况报省民政厅备案。

  据介绍,从2013年7月1日起将执行新的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将适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通报。(南国都市报)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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