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将对政府性债务立法 举债好坏或影响干部考核

2013年04月11日 09:22   来源:海峡导报   易福进

  对于一座城市来说,要修建类似海沧大桥、环岛路、翔安海底隧道等这样的重大基础工程,仅靠财政投入往往不够,政府“举债”一般少不了。但今后,厦门政府“举债”或将更严格。

  昨日,在市政府网站公示的《厦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修改稿)》中,明确超过财政承受能力的,厦门将不予批准举借政府性债务;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情况,审计结果拟作为领导干部考核。

  据悉,厦门此举是为了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

  财政难承受的政府不得“举债”

  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由于有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偿还,“政府性债务”一般较受欢迎。如,厦门过桥费的收取,要用于偿还修建桥隧的贷款本金、利息。

  但外地一些城市大量举债、过度举债带来的风险与隐患,也频频被“亮红灯”。为此,如何“举债适度、风险可控”,变得尤为重要。

  为此,导报记者注意到,在上述草案中就明确,“政府性债务偿还资金来源和责任主体没有落实的”、“举借的政府性债务用于国家明令禁止项目的”、“超过财政承受能力的”等,具备其中之一,就不予批准举借政府性债务。

  也就是说,在举债过程中,无法明确谁来还钱或财政明显还不起钱的,都不得举债。此外,当债务风险评估结果表明已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新增贷款,并采取措施降低债务规模。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原则上不得举借政府性债务,对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借的,应当按规定由上一级政府统筹安排和管理。

(责任编辑: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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