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俩分别离婚,再让公公娶儿媳妇——这么吓人的事与爱无关,只是为了多分拆迁款;而在国五条发布后全国各地掀起离婚潮,也是为了逃避那笔令人肉疼的卖房重税。
防范这种行为的发生应以完善相关制度设计为上策。中国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杨晓林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法律无法约束限制人们离婚的动机,在较大的利益诱惑面前,婚姻很可能被工具化。然而,在现代社会,一纸复婚的承诺是相当不靠谱的,它只具有道德的约束力,而无法律拘束力。所以,假离婚之前需要仔细考虑一下,值得让婚姻冒那样的险吗?
新闻
村民告警方不给迁户籍
2012年7月5日,宁波高新区上王村开起了土地征迁动员大会,到了9月21日,村民们就听说村民陈某与自己的儿媳赖某结婚了。
原来,村民陈某家,只有公公陈某和儿媳妇赖某是农村户口。但是,赖某户口在鄞州区古林镇布政村陆家土耷。根据上王村政策,如果赖某的户籍迁入本村,她也可以享受社员福利待遇(去年的分红是人均4.8万元),还可额外获得至少100万元的房屋拆迁补偿。
于是,2012年7月至9月间,陈氏父子分别办理了离婚,之后公公陈某与儿媳赖某登记结婚。结婚登记当天,陈某向当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赖某母女的户籍迁移。
2012年10月23日,当地派出所以需要村委会开具证明为由,将陈某的申请材料退回。陈某认为,他的户籍迁移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不作为违法。
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在庭上表示,赖某和陈某均是农村户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户籍登记需要村集体协助办理,村集体应为户籍迁移开具证明。但是,因为上王村村委会以不合社会公德及伦理规范为由,拒绝给陈某开出相关证明材料。
当地法院经审理一审驳回了陈家的请求。法院给出的依据是,被告工作人员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对原告进行了口头答复,要求其提供上王村村委会同意户籍迁移的证明,程序上并无不当,并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行为。
现象
各地为卖房离婚率大涨
与为拆迁多分房而“假离婚”一样,国五条引起的政策性离婚已经“初见成效”。仅在3月6日这天,在北京,离婚数甚至高达一千例,比平时多出了一倍。同一天在南京,离婚人数就达到了294对,是平时的两倍。 南京市民政部门当天共开出了1600张单身证明,而单身证明上填写的用途一栏,清一色的写着“购房”。在上海闵行区,此前离婚率每天只有几对,“国五条”出台后,平均每天离婚率涨至30多对。
争论·观点1
假离婚可能涉嫌不同罪名刑事犯罪
对于“公公娶儿媳”案,当地法院分管行政庭的副院长吴启贤做出这样的解读:陈某和赖某结婚虽然看起来符合婚姻法以及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但却可能构成诈骗罪从而被判处刑罚。他说,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虚构婚姻事实从而骗取拆迁补偿安置款等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此前也有类似的判例。
记者注意到,在以“钻法律漏洞”为目的的假婚姻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的问题上,法律界存在不同的争论。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戚连峰分析认为,主观目的会影响定性。在以骗取拆迁安置补偿款为目的的结婚中,首先结婚的意愿就是虚假的,一旦意图得以实现,当事人便会获得巨额的补偿。而诈骗罪的定义便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这种虚假婚姻骗取拆迁款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诈骗罪。
为了避税而假离婚,也是一种虚构事实的欺骗性行为,但是却属于纳税方面的违法行为,不属于诈骗罪,却有可能构成逃税罪。
如果假离婚仅是为了规避高首付,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意图,则不构成犯罪。但是,这种行为却有可能构成合同欺诈,会导致已经签订的贷款合同被撤销或无效。这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是有风险的。
争论·观点2
利用规则漏洞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违法
但更多的法律界人士认为,对待类似事件中假婚姻的问题上,不应动辄刑事处罚,防范这种行为的发生应以完善相关制度设计为上策。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蔡子中律师表示,我国实行的是婚姻登记制度,婚姻关系以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为准。在陈某一案中,陈某与赖某的一系列结婚、离婚行为,完全合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发证予以认可。在并没有法定事由,也未经法定程序认定无效的情况下,这种婚姻关系就是合法有效的,否则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就毫无公信力可言。因此,从法律程序上看,陈某和赖某确实履行了婚姻登记的行为,因此构成诈骗罪的说法是不准确的。
蔡子中律师同时表示,为应对国五条假离婚破税,虽从理论角度讲是涉嫌逃税,但真要追究的话却缺乏可操作性。“这既涉及对行为人主观动机、目的的确定,还涉及对行为人行为的掌控、追踪、证据搜集等等,这等于是要求国家机关对类似行为的每个人都要主动去怀疑,并监控行为人的每个行为步骤,这是缺乏可操作性的,也是‘有罪推定’的执法观念。”
蔡子中说,人们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不可避免地会选择“趋利避害”;而拆迁、商品房买卖等制度设计上的疏漏为这种行为的出现提供了可能性。实际上,“钻法律空子”、“利用规则漏洞”行为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违法行为。因此,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仍应坚持刑事诉讼的“无罪推定”、“罪刑法定”原则。
蔡子中认为,防范这种行为的发生还是应以完善相关制度设计为上策,如对享受拆迁款人员的结婚、落户时间予以时间限定等。能以民事方式解决的问题,不应动辄上升到刑事处罚的高度。如对以不正当方式取得拆迁款的行为应首先考虑按合同法有关“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处理。
中国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杨晓林也认为,假离婚虽涉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但公民有结婚离婚的自由,有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且婚姻中的恩怨是非掺杂太多的感情因素,无法为外人道。因此,审核真假离婚是有相当难度的,也没有必要,因此也无需从法律或制度层面上去处罚假离婚者。
既然假离婚骗房产在制度上和操作上很难甄别从而难以得到限制,就更需要政府在政策制度设计时思考其科学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提醒
假离婚承担巨大风险
杨晓林律师告诉记者,国五条最牵动人们神经的是通过增加二手房买卖的交易成本来抑制投资性购房,而夫妻之间的更名过户无需缴纳税费,只需缴纳区区不足百元的工本费。因此,目前来看,网友关于避税的吐槽在某种情况下存在操作成功的可能性。但假离婚的风险是巨大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身份上来说,只要双方按照法律程序完成了“假离婚”的手续,婚姻关系即行解除,任何一方再与他人结婚,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另一方无法以双方之间只是假离婚,并且约定了复婚的条件而主张对方的婚姻无效。
第二,从财产关系上来说,双方在假离婚时约定的财产分割协议产生效力。为成为单身无房者,假离婚双方往往会协议约定将房产归一方所有。所以,表面上看来,这种协议是以双方完全自愿的表象呈现出来的,即使看来不合情理,另一方当事人也无法事后再举证否定协议的效力。因此,不管双方出于什么动机离婚,离婚的效力都是真实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后若取得财产的一方反悔了,不同意复婚或主张财产已归自己所有,不同意再变更所有权,另一方将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此外,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婚前双方各自拥有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办理假离婚,拥有房产的一方在复婚时不同意变更房产登记的话,另一方就只能吃哑巴亏。
第三,假离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无可挽回的影响。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社会认可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而假离婚会给夫妻双方,甚至子女的生活带来一定的阴影,有可能会让当事人在感情上出现不可挽回的损失。特别是如果弄假成真,损失一旦形成,后悔也来不及了。
最后,虽然对通过假离婚牟取非法利益是否构成诈骗罪,法律界尚存争议,杨晓林律师对此也持否定的观点。但个案显示,有以诈骗罪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先例。因此,假离婚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本报记者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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