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亟需修改
商场如战场,商业秘密一旦被侵犯,可能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调查问卷中,近五成企业把矛头指向“侵犯商业秘密罪”,认为这是当前保护知识产权中最迫切需要修改的条文。
刘某华是某通讯公司的员工。2011年10月,他打算“跳槽”,在通过邮件向某技术公司发送求职信息时,附上了自己参与制作的一份附件,内容为公司组织6名专职人员、花费将近一年时间编写的非洲某国电信项目的绝密文档。经评估,该商业秘密被侵犯给该通讯公司造成的损失为人民币192万元。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起诉后,2012年12月14日,法院判处刘某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无独有偶。某技术公司员工耿某某在工作期间为自己的男友、某通讯公司的员工王某收集竞争对手的有关信息,她将利用工作便利取得的客户汇款周报通过电子邮件发给男友,经评估,造成该技术公司人民币70万元的损失。龙岗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耿某某提起公诉。2012年12月21日,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三万元。
据统计,2010年,深圳市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6件7人,2011年为10件21人,2012年为9件17人。
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直接经济损失要达到50万元,入罪门槛高,致使大量侵权行为得不到惩处,企业对此反应十分强烈。“即使签订了保密协议,企业员工跳槽或自立门户带走并使用商业秘密的情况也很多。有些技术人员到其他一、二线城市发展,很长时间我们才发现商业秘密泄露。”
侵犯商业秘密,可能让企业丧失宝贵的市场先机,带来的间接损失非常大,但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无从追究刑事责任。而如何认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立法也很模糊。深圳有一个典型案例曾经引起很多企业的共鸣。某知名公司员工将公司投标方案向竞争对手出售,该信息泄露导致该公司数百万元的投标失败。由于该案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最低追诉金额且投标失败是多因1果所致,最后未被立案侦查。
高新企业诉苦“维权成本高”
2012年,深圳高新技术产品产值1.29万亿元,其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达61%。以自主创新为特征的高新技术产业,已经成为深圳的第一支柱产业。接受问卷调查的企业,多为其中的领军企业。
“接受调查的大多数企业知识产权拥有程度高,建立了一系列管理和保护机制。”深圳市检察院研究室主任、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研究中心副主任邱伯友说。
调查显示,这些企业拥有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四项主要知识产权的比例非常高,分别占81%、88%、91%和86%,有95%的企业设立了专职或兼职的知识产权部门或人员。
当企业遭遇知识产权侵权时,救济手段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如53%的企业选择到法院起诉,44%的企业选择到公安机关报案,42%的企业选择通过行政途径解决,26%的企业跟踪司法机关相关刑事案件办理,但同时,也有44%的企业选择通过协商解决,14%的企业通过私力进行救济。
调查显示,大多数企业认为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普遍存在书证、物证、电子证据取证困难,办案成本过高,鉴定困难,赃款追缴困难等问题。在被问到“目前我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时,91%的企业的答案选择了“维权成本高”。
中兴通讯公司法律顾问邓显亮曾以侵犯商业秘密立案为例,细数企业维权所需的成本。在立案前需要做商业秘密鉴定和损失评估,一次商业秘密鉴定少则数万元,多则十几万元,损失评估至少也要几万元,在鉴定和评估工作中,需要收集大量的资料和数据,整个过程耗时耗力,旷日持久。犯罪嫌疑人在此期间如果毁灭、隐匿证据,将给案件侦破带来致命的障碍,企业维权可能前功尽弃。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