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福建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猛增 十大案例公布

2013年04月25日 15:09   来源:东南网   王坤明
    2012年,福建全省各级法院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878件,其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680件,刑事案件189件276人,行政案件9件。今日上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发布《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2年)》白皮书,同时发布2012年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这份白皮书对2012年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作了重点介绍。2012年,福建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继续大幅增长,全省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349件,同比上升37.37%。这一年,全省法院不断创新诉讼调解机制,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全省共有1607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以调撤形式结案,调撤率达68.01%,同比上升12个百分点。例如:厦门中院妥善运用良性互动机制形成调解合力,在处理音集协起诉KTV等娱乐行业数十家企业著作权侵权案件时,会同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诉讼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促成20多家企业与音集协达成了调解协议。

    2012年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涉及商标纠纷、专利权纠纷、合同纠纷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等内容。其中,利莱森玛公司、利莱森玛电机科技(福州)有限公司与利玛森玛(福建)电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上诉案,还入选了“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创新性案件”。

    一、“LEROY SOMER”与“利莱森玛”:外文商标与其中文译名在相关公众中已形成固定对应关系的应当认定二者构成商标近似——利莱森玛公司、利莱森玛电机科技(福州)有限公司与利莱森玛(福建)电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权纠纷上诉案

    【案情】原告利莱森玛公司系和“LEROY-SOMER”商标权利人,上述两商标核定使用在第七类“发电机”等商品上。2005年12月5日,被告将其企业名称变更为利莱森玛(福建)电机有限公司,同年12月9日,向国家工商局申请和商标。根据两原告提供的证据,在被告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利莱森玛公司外文商标就已经与中文“利莱森玛”形成固定的对应关系。两原告以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在其产品宣传册、使用维护说明书、公司标牌以及员工名片上使用“LILAISENMA”、“利莱森玛”标识,在其英文企业名称中使用“LEROYSOMMER”标识,侵害了两原告的商标权以及字号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二审法院认为,原告的两外文商标在相关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在被控侵权商标申请注册之前,“LEROY SOMER”就与“利莱森玛”形成固定的对应关系,由此认定二者构成近似,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基于“利莱森玛”的上述对应关系及知名度,被告将其注册为企业名称侵害了两原告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二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及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评析】近年来,外国公司外文注册商标的中文译名屡遭国内公司的抢注。由于外文商标对应的中文译名具有不稳定性,能否对其保护以及如何保护,成为当前司法实践的难点,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也各不相同。二审法院基于商标法遏制恶意抢注、鼓励诚实经营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立法目的,以及当前“加大对于国外商标的保护力度,适当维护全球品牌和市场的统一性”的司法政策精神,通过《商标法》中“商标近似”这一裁量性法律条款对外文商标的中文译名予以保护,有效制止了被告恶意抢注、搭车模仿的商标侵权行为。本案的审理思路为此类案件的审判提供了有益的实践尝试。









(责任编辑:宋雅静)

商务进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