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上海4月27日电 (记者王有佳)今年4月27日是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正式颁布10周年。当天,上海有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咨询活动。记者在活动现场了解到,截止2012年底,全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900万人,十年来累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超过32万人,为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撑起了“遮风挡雨”的保护伞。
工伤保险是五项基本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伤保险制度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本市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取得了应有的成效,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参保范围不断扩大,参保人数不断增加。本市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将本市各类用人单位使用的从业人员分别纳入了工伤保险和综合保险的覆盖范围。随着制度办法的完善和发展,本市工伤保险制度对各类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各类职业人群实行了全覆盖,即:不分单位所有制性质,不分户籍和用工方式,都应参加工伤保险。据统计,截止到2012年12月底,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从2004年的693万人增加到900万人,其中农民工 339万人。2004年至2012年12月,累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超过32万人。
政策办法不断完善,服务管理不断提升。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本市在市政府制定《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又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标准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等配套规范性文件,初步形成了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的工伤保险政策体系。与此同时,本市工伤认定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行政、规范管理、高效服务的理念和意识也不断增强,为本市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待遇项目不断增加,待遇标准不断提高。2004年来,本市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调整完善工伤保险的待遇项目和标准,确保了工伤人员的医疗和生活保障水平。如:将因工死亡人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从按上一年度社平工资50个月计发调整为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发;对致残1—4级工伤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享受的抚恤金标准按社平工资和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进行调整;对1—10级工伤人员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以及工伤人员住院期间的伙食费补助标准和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据统计,目前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已从2004年的9.2万元提高为49.13万元;1—4级工伤人员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从2004年的1673元/月、1586元/月、1499元/月、1412元/月分别提高为4220元/月、3990元/月、3750元/月、3520元/月;生活护理费标准从2004年的924元/月、739元/月、554元/月分别提高为2350元/月、1880元/月、1410元/月;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从2004年的290元/月提高为866元/月(其中孤寡或孤儿为952元/月)。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0元/天,到统筹地以外就医的食宿费为150元/天,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预防、工伤康复费用做出了制度安排,形成了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框架,从而使工伤保险制度在注重工伤补偿的同时,强化了事前的积极预防和事后的职业康复。
2010年底,本市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制定了《上海工伤康复管理试行意见》,标志着本市的工伤康复工作正式启动。为确保工伤康复效果,促进工伤人员尽早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在部分区县试点探索工伤康复在工伤认定阶段早期介入,从实施情况看,已有391名工伤人员进行住院工伤康复,社会效果良好,得到了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的好评。据透露,为进一步推进工伤康复工作,今年将在全市实行工伤康复在工伤认定阶段早期介入的做法,同时还将出台《上海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针对工伤康复服务项目支付标准不齐全、康复费用结算不及时、康复对象确认程序不完整等问题进行规范和完善。
在推进工伤康复工作的同时,今年本市将探索建立工伤预防机制,旨在从源头上控制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率,从根本上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通过建立信息互通交流平台,实现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卫计部门的职业病诊断信息、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信息共享,并对事故频发、职业危害严重的单位进行联合执法;同时加大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培训,增强劳动者安全生产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用人单位遵法守法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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