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庭审理“飞人”乔丹诉“乔丹体育”侵权案

2013年04月28日 09:19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4月28日电(记者 黄安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7日开庭审理原告迈克尔?乔丹诉被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百仞贸易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案。

  庭审中,原告“飞人乔丹”方表示,被告未经允许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原告名字,攀附原告名声,侵犯原告姓名权,且严重误导了中国广大消费者,被告的侵权行为持续了十多年,且目前还在持续,原告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不当行为。同时,将索赔数额从原来的4万余元提高到114万余元。

  被告“乔丹体育”方则表示,我国《民法通则》对姓名权的保护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而迈克尔 22乔丹是美国公民,且从未在中国居住过,不是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其援引《民法通则》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主张姓名权于法不符,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国法律规定,构成法律保护的姓名权客体必须是公民决定或使用的姓名。中文“乔丹”不是Michael Jordan的姓名,只是英美普通姓氏“Jordan”的中文惯常翻译,不构成我国法律下的姓名权客体。

  迈克尔 22乔丹2012年发表声明,指责“乔丹体育”未经授权使用他的中文名字、球衣号码23号、“甚至试图用他孩子的名字从事经营活动。”在他的诉讼请求中要求,“乔丹体育”应立即停止滥用其姓名的行为,并让中国消费者了解他跟乔丹体育没有任何关系。

  “乔丹体育”也于今年反诉美国球星迈克尔 22乔丹,要求“飞人乔丹”停止侵害“乔丹体育”名誉权,澄清事实并恢复“乔丹体育”名誉,赔偿经济损失800万美元。4月2日,泉州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据悉,中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乔丹品牌运动鞋、运动服装及运动配饰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其律师在庭审中表示,品牌之所以取名中文“乔丹”本意为“南方之草木”。(完)

(责任编辑: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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