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城市供水热点问题答记者问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西宁城市供水热点问题答记者问

2013年05月14日 10:01   来源:西宁晚报   

    

 

    水,是人类的生命之源。城市供水工作关系到社会生活、生产的诸多方面,涉及千家万户。加强城市供水管理,采取行政规范、经济措施、科学技术手段是必要的。将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一是有利于水源保证;二是有利于安全供水;三是有利于供水企业经营管理;四是有利于协调供需双方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作为供水企业和用户到底该如何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职责呢?本报记者就此进行了专访。

    记者:西宁市现行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是哪年制定的?

    西宁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答复:《西宁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于2012年8月6日西宁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记者:该管理办法的施行有何重要意义?

    西宁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答复: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记者:哪些用户需向供水企业申请或审核?

    西宁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答复:新增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申请临时用水的用户,增加用水量和改建供水设施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同时提供近、远期用水计划及有关资料并经城市供水企业审核。

    记者: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服务压力的用户该怎么办?

    西宁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答复: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或所有权人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工程技术规程的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进行建设施工,完工后应当办理饮用水卫生许可证。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设计方案未经审核以及二次供水设施未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责任编辑: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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