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州“7·9毒米粉”案
两名责任人被判刑
近日,象州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象州2012年“7·9食用米粉中毒案”两名责任人被判刑。
该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仇某作为米粉厂的生产经营者,在明知米粉原料出现异味,不符合安全标准,仍放任生产、销售,最终导致208名群众食用后出现不同程度的头昏、呕吐、腹泻等症状,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
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仇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