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房管局近日印发《退还已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程序》的通知,明确退、换已购商品房,房屋灭失,房屋建筑面积及购房款减少三种情况可退还维修资金账户余额或差额部分,进一步简化维修资金退还程序,维护购房业主及开发建设单位合法权益。
根据该通知,房屋权利人交存维修资金后,退、换已购商品房的,可退还维修资金账户余额。房屋权利人到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退契税手续,持申请表、退税凭证、身份证明、储蓄存折等,到市国土房管局行政服务中心维修资金窗口(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8号)办理申请退款手续。
同样,房屋权利人交存维修资金后,房屋因依法征收(拆迁)等造成灭失的,可退还维修资金账户余额。房屋权利人交存维修资金后,因房屋建筑面积及购房款减少等原因,可以申请退还维修资金差额部分。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将维修资金账户余额或差额退还房屋权利人和开发建设单位。
(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