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检察院:谁毁坏林木,就罚他造林

2013年05月25日 07:32   来源:人民日报   胡洪江

  损坏林业资源的行为发生后,违法行为人除接受相应的刑事或行政处罚,还可以通过植树、植苗等营林方式进行补救,这一“绿色处罚”在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辖的三县一市范围内已实施近两年。安宁市通过这种“绿色处罚”方式,恢复林地上百亩。

  云南省安宁市政府近日决定,在车木河水库水源保护区建设布局1294.1亩生态修复公益林,专门用于损坏林业资源的行为人来此植树造林。造林时间安排在今年6月至9月。

  这种做法的法律依据何在?成效怎样?还存在哪些困难和问题?本报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毁林之后要造林,已经恢复林地上百亩

  车木河水库周边,为保护水源地而对村民实施整村搬迁后腾出的农地,正等待着一片生态修复公益林的到来。根据估算,营造1294.1亩林子所需费用超过268万元,钱从哪里来?

  杨力(化名)就职的采矿企业自2012年10月以来,未经批准即在安宁市禄脿街道超范围采矿,非法占用林地6.87亩,被安宁市林业局处以4.58万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是,矿区有诸多历史遗留问题,加之企业要发展,在原址恢复原状显然不现实。

  经过协商调解,企业同意再缴纳2.06万元植树造林费用,委托安宁市林业局代其异地植树,视为企业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的处罚。安宁市林业局负责把这笔款项用于车木河水库生态修复公益林的营造。

  杨力说,缴纳植树造林费用进行异地林地恢复,既依法依规履行了义务,又保证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安宁市检察院环境资源检察科科长罗正力告诉记者,自2011年4月起,安宁市林业局和市森林公安局清理出违法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50余家。依据被毁坏林地的情况,按照每亩3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植树成本,违法行为人自愿缴纳异地植树造林费用后,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在车木河水库水源保护区异地集中造林。目前已收到205万余元,造林时间安排在今年6月至9月。

  而在此之前,安宁市已经通过这种“绿色处罚”方式,恢复林地上百亩。其中影响最大、涉案人数最多的,当数被告人刘某一案。

  2011年6月至11月,被告人刘某、张某等,在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林区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乔某等10多位村民纷纷跑到不多啰山、李子坪山等地,盗伐冬瓜原木。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刘某等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的林木约140立方米。被告人刘某、张某等均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在多次调研的基础上,安宁市检察院决定,在禄劝云龙水库水源保护区移民搬迁后的空地上,建立首个违法犯罪行为人植树造林警示教育基地,让破坏林木的行为人以砍伐林木数量的10倍进行异地植树,管护期3年,成活率须大于85%。

  2012年,刘某等6名被告人先后缴纳植树保证金5.5万元,在云龙水库水源保护区自愿种树6800株。被告人乔某等植树2570株,目前,树木的成活率达到70%。

  追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的统一

  失火毁林、盗伐滥伐、非法采矿、非法占用林地等,都会给林木资源带来破坏。“但是过去,这类案子判缓刑的多,收监的很少;如果是行政处罚,一般就是罚款和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很多人交不出罚金,相关法律法规中有‘责令恢复原状’的条款,却没有明确如何恢复。”安宁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余志明说,由于行政机关缺少有效的手段,结果往往是不了了之,被破坏的生态依然得不到修复。

  安宁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李利国也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中关于“责令恢复原状”的处罚措施,操作性不强。林地已被破坏,难以确定其原状,即使当事人愿意接受处罚,也不清楚要恢复到什么程度才符合要求。“责令恢复原状”的处罚经常成为一纸空文。

  2010年3月,安宁市检察院成立环境资源检察科,负责办理禄劝、富民、晋宁、安宁三县一市环境保护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权有监督职能,新的部门成立了,检察官们希望在这方面有所突破。

  很快,他们就接到了一个案子:戴某某等6名被告人于2009年6月至2010年8月期间,在安宁市县街街道落水洞山场,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并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进行探矿、采矿活动,造成小箐口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10.14亩林地毁坏。

  余志明说,围绕如何办理这件案子,检察官们逐渐达成了一个共识: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必须对被毁坏的林地进行生态修复,从而实现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的统一。

  最终,安宁市检察院支持小箐口村民小组提起云南省首例修复植被的诉讼,促使6名被告人共同承担修复林地及植被的费用8.8万元,修复林地15.5亩,种植旱冬瓜树5047株。

  从此,凡是遇到破坏环境资源的案子,安宁市检察院都借鉴戴某某一案的经验,与被告人协商,通过植树、植苗等方式,原则上在损坏原址或案发地,对林木资源实施植被恢复。

  但是,有的盗伐滥伐案件发生在森林里,如果又回到森林里去种树,不好监管;有的树已经生长了几十年,要恢复原状,也不可能。安宁市检察院于是提出,不能在原址恢复生态植被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指定违法行为人或环境侵权行为人,在异地进行植树造林。

  余志明告诉记者,生态修复补救行为发生在判决之前,可以视为被告人有悔罪表现,进而成为从轻量刑的情节考虑。更重要的是,“绿色处罚”从保护生态的角度,能对其他人产生震慑和警示作用。

  8家单位联合建立环境损害修复机制

  余志明介绍,植树造林恢复生态属于民事行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居中协调,由违法行为人与受损主体达成谅解,并签署调解协议书后方可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胁迫违法行为人必须交钱。如果违法行为人经济困难,也可由林业部门提供树苗,违法行为人投工投劳去种植和管理。林业部门设立专门的账户,接收违法行为人缴纳的款项,这些钱只能用于生态修复,检察院会对资金的管理进行监督。

  按要求,补种的林地要大于等于被损坏的林地,恢复以后要达到原来的生态效果,以实现损补平衡。具体如何实施呢?

  检察官们以即将营造的车木河水库水源保护区生态修复公益林为例说,安宁市检察院、市林业局专门委托西南林业大学编写了《车木河水库水源涵养林建设作业设计》,对当地的地形地势、河流水系、气候、土壤、树种选择等进行了详细分析。

  记者看到,该作业设计推荐了云南松、樱桃、华山松、云南红豆杉等作为适宜的造林树种。而在安宁市政府的批复中,明确了设计整地规格、设计造林规格等技术标准。

  实施“绿色处罚”,安宁还有制度保障。今年3月30日,安宁市法院、检察院、林业局等8家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建立环境损害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对责任主体、实施主体、修复方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日,安宁市法院、检察院、林业局和森林公安局,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林业行政、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案件中对被损坏的森林资源实施植被恢复的若干意见》。

  安宁市检察院检察长肖洁表示,检方提起诉讼要有依据,虽然被毁坏的木材价值可以鉴定,但生态的受损程度则难以评估。谁是生态破坏的鉴定主体,谁承担鉴定费等问题,目前也未明确。安宁的“绿色处罚”只是法律框架下的初步探索,亟须环境资源立法方面的进一步细化。

(责任编辑:王姣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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