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出台工资集体协商办法 工资可税前列支

2013年05月29日 14:07   来源:工人日报   王伟 泰工

  江苏省泰州市政府日前通过《泰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明确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企业负责人奖励、评先以及企业评选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前提。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该办法对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适用范围、如何开展、奖惩措施、相关部门职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泰州市总工会副主席栾兵说,这个办法有诸多亮点,包括:经协商确定的职工工资定性为合理工资薪金支出,予以税前列支;一线职工的工资增长幅度要实现内部公平,确保一线职工工资增幅不低于所在企业职工工资平均增幅;协商兼顾劳务派遣工利益,劳务派遣工占本企业在职职工人数30%以上的,同步就劳务派遣工的权益进行专项协商;企业要依据政府发布的年度工资增长指导线,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工资增长幅度,亏损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不低于物价指数上涨的幅度调整工资,但不得低于地方最低工资标准。

  该办法同时强调,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职能,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与政府、部门奖励、补贴、评先相结合,推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给予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奖励、补贴或评选先进的,应当事先征求市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评选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前提,实行一票否决。

  自2007年以来,泰州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市政府办先后下发了2007年~2009年和2010年~2012年两个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三年规划。至2012年底,全市建会企业8256家,签订单个工资集体合同7799份,占建会企业总数的94.5%,涉及职工714537人,占全市职工总数的66.2%;建会企业建制率由80%增至94.5%,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从每月1442元增至3581元,年均增幅约16.4%。(记者王伟 通讯员泰工)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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