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民企骗取专项资金将被取消申请资格

2013年05月30日 00:00   来源:新安晚报   

  昨日下午,安徽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和《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两部条例都将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今后,对于故意骗取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民企,将被取消申请这项资金的资格。

  《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而对于使用这一专项资金的民营经济组织来说,也要遵守相关规定:不能擅自变更支出范围和标准、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等。

  如果有民营经济组织伪造事实或者采用其他非法手段,骗取或者套取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将依法予以追缴,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取消其申请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资格。

  《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则对保障投资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做出规范,据了解,有关部门要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投诉人重大违法案件则应当在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姚一鸣)

(责任编辑:王姣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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