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6日从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今年7月1日起,成都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将调整为1200元、1070元,上调幅度分别为14.3%、11.5%;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将调整为每小时12.6元、11.1元,上调幅度分别为14.5%、11%。这是成都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影响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相关因素变化情况,第11次上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考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地区经济差异、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物价上涨等实际情况,拟制了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方案,经书面征求各区(市)县政府和人社部门以及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市工商联的意见后,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呈报市政府审定和发布。
6月2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决定从7月1日起,将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050元、960元调整为1200元、1070元,上调幅度分别为14.3%、11.5%;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1元、10元调整为每小时12.6元、11.1元,上调幅度分别为14.5%、11%。
其中,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双流县、郫县、新津县等14个区(市)县将执行1200元/月、12.6元/小时的标准;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等6个县(市)将执行1070元/月、11.1元/小时的最低工资标准。
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最低工资规定》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在市政府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后的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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