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被写入法律 广东有超前判例

2013年07月02日 00:00   来源:南方日报   刘冠南

  昨日起,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常回家看看”被写入法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认为,即使在新法出台之前,法官也应本着法律的精神作出人性化的判决,东莞市就有一个成功判例。

  当时,东莞市清溪镇一位84岁的老太太将3名子女告上法院,要求支付赡养费及每年探望3次。近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在判决其子女支付赡养费的同时,更判令其子女在节日期间支付“过节费”,以此促其履行探望义务。

  因房产纠纷老太状告子女

  84岁的郑老太有过两次婚姻,先后生育5个子女,其中4个子女是其与前夫所生,最小的儿子是其与后夫所生。在老伴去世前,几个子女曾一起讨论母亲的赡养问题。因郑老太与老伴在东莞市清溪镇有一栋46平方米的房屋,子女们便决定,房屋归谁,母亲就跟谁生活。后来,郑老太和老伴与小儿子余×林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将房屋赠与他,并且由其照顾母亲并和母亲一起共同生活。

  不料,大儿子、二女儿和三女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该房屋。法院最后判决该房屋由郑老太和子女共同拥有,每人各占五分之一的份额。由于这个官司,郑老太感觉子女对她疏远了不少,在忍受了长时间的孤独之后,郑老太将要求分割房产的三个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3名子女每月各支付2300元赡养费,并且每年探望其3次。

  判令6个日子必须探视老人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供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六十周岁以上的父母履行赡养义务,法院考虑到赡养人的经济情况等因素,判决郑老太的大儿子每年支付给母亲赡养费1.2万元,两个没有工作的女儿则分别支付每年600元至1800元不等的赡养费。同时,法官在判决书中特别规定,郑老太的子女在自己生日、郑老太生日及每年的春节、清明、端午、中秋这6个特殊的日子,需要提前各支付100元至400元给郑老太。

  由于郑老太一家过节费通常是当面给付,所以这一判决在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之前,变相规定了3名子女必须履行经常探视老人的义务。设定6个日子,是因为春节、中秋节、清明节、端午节为传统节日,家庭会常聚合祭祖;而生日必须探视母亲,是让他们当面感恩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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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亮点解读

  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昨起实施,与1996年颁布的旧法相比,新法的内容从原来的50条扩展到了85条,新增条款多属于对老年人的社会服务范畴。

  新法除了首次从明确将农历九月初九定为老年节外,还有许多亮点值得称道。比如规范老年人财产处置,规定老年人需要长期护理保障,需要给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环境,政府主导发展城乡社区养老,规定子女不能阻止老人再婚等。

  新法中最受争议的一条,是把子女“常回家看看”列为法律条款。记者昨日在各大网站、论坛及微博看到,许多网友认为立法的本意虽好,但是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有道德滑坡;还有人认为,用法律来代替道德规范是“越轨行为”,将因无法实施而沦为一纸空文。

  “常回家看看”入法,真的是“叫好难落实”吗?记者采访了广东省法学会有关法律专家。法学专家认为,这部新法属于“社会法”。即不像刑法、民法等具有法律的刚性,新法体现的是政策、道德与法律的结合。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起着兜底作用。“常回家看看”作为一个法律义务,并不是放弃继续弘扬孝道,而是用道德和法律共同来支持“常回家看看”这样一个伦理义务,也使老年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南方日报记者 刘冠南

  通讯员 林晔晗 钟紫薇

(责任编辑:王姣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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