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记者从省国土资源厅获悉,福建省日前出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对涉及国土资源领域的非法转让土地、非法占用土地、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等36种违法行为,明确法律法规处罚依据,针对“轻微”“一般”“严重”等不同违法情节,分别确定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对于非法转让土地,《标准》针对不同违法情节,细化裁量标准。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对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下,或涉及耕地5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一般违法案件,明确要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或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罚款。对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涉及耕地5亩以上、其他土地10亩以上,涉及基本农田的严重违法案件,除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或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外,还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上50%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王姣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