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如何征缴社会保险

2013年07月05日 06:30   来源:当代生活报   黄婧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记者 黄婧

  核心提示

  本报与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推出的“社保问题包打听”栏目,每期刊文都对社保相关知识、政策进行了答疑解惑。本期,我们打听的是有关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征缴问题。

  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哪些人员?

  据了解,城镇个体劳动者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符合劳动年龄,在本市城镇采取个人经营、个人合伙经营、家庭经营等其他形式依法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下列人员:

  一、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的帮工。

  二、领取其他合法证照的个体从业者。

  三、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

  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如何确定?

  根据国发[2005]38号和桂政发[2006]54号文件精神,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统一以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我市个体劳动者按照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为基数缴纳当年基本养老保险确有困难的,在缴费年度内,可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缴费基数可按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等五个档次进行选择缴费。根据南府发[2012]45号文件规定,我市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

(责任编辑:王姣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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