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补贴最高罚2万元

2013年07月10日 17:07   来源:齐鲁晚报   马辉 贾凌煜

  迈入小暑后,济宁迎来连日高温,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给员工发放高温补贴。8日记者走访一些单位了解到,各单位的高温补贴发放标准不一,有的单位甚至每月仅发白糖、茶叶等物品。济宁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近期将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凡是违反规定的,最高将处于2万元罚款。

  根据山东省有关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须按工作类别支付每月120元或80元的高温补贴。“我们每年的6-9月份都会发放高温补贴,每月150元,办公室人员比我们稍低一些。”济宁某国企工作人员赵先生告诉记者,上个月他的工资卡里多了150元高温补贴费,由于他在一线车间里工作,平时还是挺辛苦的,有一些高温补贴,感觉很欣慰。在该企业,除了高温补贴外,企业还提供一些白糖、绿豆、冰糕券等作为夏季福利发放。

  “现在正常的奖金都停了,高温补贴也危险了。”而在某煤矿企业,由于近期煤炭价格持续下跌,企业的运营状况十分困难,原本正常发放的高温补贴,对于在井下一线工作的煤矿工人们来说,成了十分渺茫的事情。记者采访该煤矿负责人了解到,目前还没有确定是否能将这笔补贴发放到位。

  记者从济宁市人社局了解到,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亦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

  经济效益较好、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每年可按4个月发放;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可只发放8月、9月两个月的防暑降温费。另外,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劳动者可到所属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经核实劳动监察部门将责令企业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劳动监察部门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记者 马辉 贾凌煜)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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