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各种各样的促销活动层出不穷,但其中不乏“陷阱”,消费者一不小心就会“中招”。不过从下月起,苏城消费者再遇到各种价格问题时,有了新的“武器”。记者从昨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苏州市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已于今年6月4日通过,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经营者开展促销时,价格不得高于促销前7日内的最低售价。另外,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强行交易等价格违法行为,最高将被处以3万元罚款。据了解,这是国内首部专门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政府规章。
促销不得搞明降暗升
目前,苏州已有多个地区试点开展明码实价工作,《办法》施行后,“明码实价”就有了强制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
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价格和外观基本不变,但商品的等级、规格、数量悄然降低、减少的情况,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时往往不知情。《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等级或者规格降低、数量减少但外观无显著变化的商品,仍按照原价结算的,应当于商品销售期内在经营场所予以特别提示。
苏州市物价局副局长马俊表示,这种特别提示是区别于明码标价的,即在变更明码标价内容之外进行特别提示。这样规定在保障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前提下,规定了经营者应当进行特别提示的要求,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为有效杜绝促销价格“明降暗升”现象,《办法》要求单位营业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经营者,在开展价格优惠促销活动7日前,将促销内容向所在地县级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规定经营者开展价格优惠促销时标示的价格,不得高于促销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
违规最高罚3万元
《办法》的另外一大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相关的罚则,对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强行交易三种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规范,并列举了具体情形。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超正常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等都算是哄抬价格。标价内容与实际不符,低标价高结算价,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不履行价格承诺,这些都会构成价格欺诈。强迫交易的情况则包括凭借自身有利条件或者利用交易对方不利条件强行交易、以视同交易对方默认接受的方式强行交易、借助行政性权力强行交易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对经营者“开展价格优惠促销活动前未按照规定备案”、“未按照规定向价格监察工作人员提供相关资料数据”等两种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设定了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则明确,经营者出现不提前告知消费者价格,商品等级、规格、数量等降低扔按原价结算经营者不予提示,未按照规定明示促销内容,对商品附随服务另行收费等情况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