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消息,从今年7月1日起,福建省上调夏季高温津贴标准,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或每人每天最低9.2元。
通知指出,在每年5至9月份,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按月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最低标准上调
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标准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合理安排职工夏季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据悉,我省于2007年建立高温津贴制度,当时企业标准为5~8元/天;2011年8月1日,我省再次上调高温津贴,每人每天8~10元。
室内外高温工作都可领补贴
对于高温标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解释说,露天工作≥35℃,或室内工作≥33℃的,企业均应向职工支付高温津贴,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有关人士表示,“高温津贴”发放时间在每年的5至9月份,企业都须按天发足5个月。此外,不少企业发放的比如汽水、蜂蜜、菊花茶等物品,不算在高温津贴之内,高温津贴只能是现金支付。
(责任编辑:邓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