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公务员夏季工时缩水 民众:工资也请少拿点

2013年07月18日 04:39   来源:北京晚报   

  民众吐槽,既然工时都“缩水”了,工资是不是也少拿点儿?学者称自行缩短工作时间本质上跟公款吃喝一样,是一种腐败

  7月16日,中国气象局发布全国夏季炎热城市情况,福州、重庆、杭州、海口成为“新四大火炉”。武汉虽已排除在“火炉”之外,但那里的公务员们似乎尤其怕热,政府机关也以“同志们中午回趟家太辛苦”为由,体贴地将办公时间早早缩短为每天6小时。

  工作时间居然可以如此“没下限”,上班族们都惊呆了。面对空调房里“太热太辛苦”的公务员,动不动就得加班的大伙儿只能“又气又羡慕”。民众质疑,这种做法,于法规于情理说得通吗?既然工时都“缩水”了,工资是不是也少拿点儿?

  追访·工作时间减少,夏日好福利

  “根据区政府办公室通知要求,自7月2日至8月31日,武汉江岸区政府机关下午工作时间由14:30-17:30调至15:00-17:30。如9月份持续高温,再酌情延长。”这份《关于调整夏季作息时间的通知》在网络广泛流传,由于上午的上班时间依旧是8:30-12:00,意味着江岸区公务员工作时间从6个半小时减少到6小时,如此“夏日好福利”令人咋舌。

  不只是江岸区,武汉市及城区民政、税务、卫生等多个政府部门均已开始执行新的夏季作息时间。

  记者致电武汉市政府,询问目前每日工作时间是否仍为6个小时?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自己是借调人员,不是很清楚情况。记者又问,借调人员的上下班时间和其他员工不统一吗?对方没有回答,只说介绍“更了解情况”的工作人员。

  “你不能盯着我问,你还是去问政府应急办吧。”面对记者简单的询问,这位工作人员却显得相当谨慎。“可是你每天几点上下班,是不是工作6小时呢?”对方犹豫了一下说,“那还是原样,暂时我们是还没有接到再调整作息时间的通知。”

  而“6小时工作制”并非武汉独有,作家陆弃日前在微博上贴出江苏淮安市级机关夏季高温作息时间表,显示在7月16日至9月30日期间,工作时间为8:30-11:45;15:00-18:00,全天工作6小时15分钟,落款为“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据人民网统计,江苏省13个地级市机关,夏季上班时间多为6至6.5小时,最短的为无锡5.5小时,最长的镇江也不超过7小时。

  去年,最新《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实行,内有在高温天气(35℃以上)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的条款。但此处的“劳动者”特指“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在室内吹着空调办公的政府机关人员显然不符。此外,《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写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吐槽·得征求下纳税人的意见吧

  “延后时间是因为3点前来办事的人少”、“不推迟到6点下班是为了错峰”……据媒体报道,武汉市江岸区一名公务员在回应公众疑问时,给出如上解释。

  但似乎没谁愿意领“错峰”的“情” 在普通劳动者尚不能保证加班拿到加班费、高温作业有高温补贴;在环卫工人、建筑工人等户外长时间工作人员中暑事件频发的现实背景下,公认办公环境最好、上下班最准时、休假机制最健全的公务员群体对自身照料得如此“无微不至”,引发议论纷纷。

  李菁(武汉市民,周一下午在湖北省教育厅等待近两小时):我中午十二点半左右出门,去教育厅拿海外学历认证,一点多到的。办学历认证的窗口在教育厅大楼外面,门锁着。在大厅看到电子公告牌显示,下午三点才上班。

  起先我就坐在大厅里等,可时间太长很无聊,后来就跑到旁边蛋糕店里吃东西、喝水,感觉很烦躁。快三点的时候,差不多有三四十人在等。

  他们下午上班那么晚,对我们来说相当不方便。对他们来说,我也不明白到底方便在哪儿。

  程成(武汉市民,去汉南区人社局办事,等待约半小时):我知道中午不能去政府部门办事,已经去得很晚了,两点多才到,结果发现玻璃门上贴着红字,办公时间是8:30-12:00;15:00-17:30。我的天啊,午休三个小时,太低估他们了!

  因为天气影响工作,这说不通啊,公务员又不是露天办公的。不然大风大雨大雪都少上班,三伏三九直接带薪休假得了。而且公务员的工资是纳税人发的,能不能缩短工作时间也得征求一下群众意见吧,时间“缩水”了,工资是不是也少拿点儿?五点钟出去,太阳还在头上,不如干脆呆到八点,凉凉快快地走。

  较真·自行缩短工作时间是一种腐败

  夏季炎热,调整作息时间并非不可理解。有媒体报道,近来湖北省直机关同样调整了作息时间。但与武汉市不同,湖北省政府下午下班时间由17:30顺延至18:00,工作时间总量没有变化。湖北省直机关的“顺延”被视作“正面教材”,更凸显擅自缩短工作时间的政府部门行为不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所所长周孝正直言,“自行缩短工作时间其实是以权谋私,是不正之风。这样的做法本质上跟公款吃喝一样,是一种腐败。”

  任进(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宪法与行政法方向):一些地方政府缩短工时的做法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根据《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而199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要求,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个规定适用于包括公务员在内的所有职工,全国各地都要据此执行。

  前些年,广东曾经想要调整休假安排,将“五一”黄金周调休放假7天。结果国务院办公厅很快就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国家法定假日的规定,不得擅自调假、自行安排。同样道理,地方政府自行缩短工时也是不合规定的。

  这样的做法也不合理,政府机关缩短工时势必会对行政相对人办事造成不便。如果因为政府机关执行这样不合法的规定,造成相对人权益受损,那么相对人有权针对某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到法院起诉相应的政府机关。法院在审理时,会根据《公务员法》和1995年的国务院规定,而不会根据地方政府不合法的规定来判案。

  与此同时,对于这样不合法也不合理的做法,地方人大常委会或上级政府应当责令整改。

(责任编辑: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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