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试点客运企业在接驳点组织客源不予处罚

2013年07月25日 08:51   来源:福建日报   张静雯 通讯员魏兴福

  试点企业在接驳点组织客源不予处罚

  接驳时间放宽到22时至次日3时

  日前,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发出通知,鼓励客运企业将节点运输与接驳运输相结合,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接驳运输试点企业在接驳点组织客源、上下旅客,不予处罚。

  同时,省交通执法总队进一步规范接驳点管理,接驳时间放宽到22时至次日3时之间,接驳点设置间隔为高速公路不超过600公里,普通公路不超过400公里,接驳点驾驶员视同随车驾驶员。另外,为防止出现只停车不换驾驶员等违规行为,要求利用视频监控、指纹考勤系统等信息化手段,严格实施接驳运输过程管理,确保接驳运输取得实效。

 

(责任编辑:邓一)

商务进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