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农业局原局长谭某、原副局长梁某以及土肥站站长唐某三人在中央惠农项目中集体受贿22万元。7月26日,被告人梁某被钦州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余两人另案处理。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钦州市钦北区农业局申请到总金额为人民币160万元的中央惠农“使用腐秆剂提升土壤有机质”项目后,通过广西农业厅统一招投标,上海百联公司中标。
随后,钦北区农业局与上海百联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数量为256吨,金额为人民币160万元。
签订采购合同后,钦北区农业局原局长谭某、原副局长梁某以及土肥站站长唐某三名被告在与上海百联公司经理杨品荣协商供货业务时,杨提出可通过减少发货量的办法给他们好处费。
经双方协商约定,由上海百联公司减少100吨供货量,送给被告人梁某和谭某、唐某三人好处费人民币22万元。
2010年7月,被告人梁某和谭某、唐某到上海参观世博会期间收到该公司杨品荣送来的好处费现金人民币22万元,被告人梁某和谭某各分得7.5万元,唐某分得7万元。
2012年7月初,被告人梁某主动向钦北区纪委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谭某、唐某共同受贿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梁某已退出其全部赃款。
原判钦州市钦北区法院认为,在受贿共同犯罪中,时任局长的谭某是主犯。被告人梁某和唐某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已退清全部赃款,悔罪表现积极,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原公诉机关钦北区检察院不服该院一审判决,继而提出抗诉。今年7月26日,二审法院钦州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判适用法律和量刑不当,依法予以纠正而于日前改判,逐作出上述判决。(完)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