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自来水费用分摊结算行为的监管,维护水费结算双方合法权益,昨天广东省物价局出台《关于规范自来水总表与分表水费结算行为的指导意见》,制止供水中间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
根据《指导意见》,自2013年11月1日起,尚未由自来水企业直接供水抄表和收费到户的物业服务区域、农村集体用户和其他具有房屋产权的二个及以上单位或个人共用自来水设施的集体户用水,总表用户可按不超过综合差率的标准向各分表用户加收费用;实际用水计量收费与加收的费用应单列项目收取,不得将加收的费用直接计入实际用水单价混合收费;综合差率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其他总表用户向各分表用户收取水费应执行终端水价政策,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有效制止供水中间环节的不合理加价,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有关价格违法行为,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省物价局表示,城中村和房屋出租人层层加价分摊自来水费用问题群众投诉较多。为规范相关价格行为,从去年7月起,省物价局在反复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指导意见,并先后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指导意见》区分供水总表是否属于终端用水,分别提出对分表用户水费分摊结算的行为规范,进一步明确了供水中间环节价格管理的政策依据。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