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审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指导,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条例》要求执行单位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监察、审计、价格等部门的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
此外,《条例》指出缓缴、减缴、免缴政府非税收入的,缴款人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初审,对符合缓缴、减缴、免缴规定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权限办理。经批准缓缴、减缴、免缴政府非税收入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公示。对于缴款人要求退付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对符合退付规定的,经确认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和退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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