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10000元

2013年08月12日 09:45   来源:西海都市报   
    8月11日,记者从省征兵办公室了解到,随着我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出台,我省今年起将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每人每年调整提高到10000元。同时,士兵退役后在考学、自主创业、就业、定向考录基层公安机关等方面还有一系列优待政策。

    据了解,退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省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给予资助,退役士兵学生学费补助除中央财政资助外,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

    自愿报考高职学院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加分优惠政策,报考省内中等专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免试入学,待学制期满,考试成绩合格,发给毕业证书;报考成人高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报考普通高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有关证件可申请免试省内成人专升本。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政策;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予以录取。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统一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义务兵按2年计发、下士按3年计发、中士按4年计发、上士按5年计发、四级军士长按6年计发。另外,企业接收退役士兵的,按3年内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按最高上浮上限50%执行。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按最高上浮上限20%执行。

    从2013年起,连续5年每年从退役士兵中公开招聘50人分配至青南地区乡镇工作。2013年,从省委、省政府下达的基层公安民警编制中拿出150名,面向退役士兵公开考录。从2014年起,连续4年根据自然减员情况和基层实际需求,每年在基层政法民警考录中采取定向考录的方式招录100名退役士兵。考录合格者派送到省职业警官学院进行为期两年的学习培训,取得相应学历资格后,定向分配到基层派出所工作。

    另外,退役士兵还可享受养老、医疗、保险接续等社会保障。尤其是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据悉,从2013年起,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每人每年调整提高到10000元。(作者:陈俊)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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