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共场所标识拟禁止单独用外文

2013年08月02日 10:41   来源:东方网   发表于

  据《东方早报》报道,国家机关名称牌禁止使用外文,公共场所禁止单独使用外文标识,广告中使用外文应当采用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主、外文为辅的形式,不得在同一广告语句中夹杂使用外文。

  1日,《上海市公共场所外文使用管理规定(草案)》开始征询公众意见,意见强调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加强对公共场所外文使用的规范,明晰外文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关系,提升外文服务的质量与水平,展示国际化大城市的文明形象,使语言文字更好服务于对外开放。

  《(草案)》共五章二十四条,适用范围包括交通、旅游、绿化、市容环卫、文化娱乐、体育、教育、医疗卫生、金融、邮政、电信、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领域及国家机关对外服务窗口。

  关于使用形式,《(草案)》规定,“外文使用,是指使用外文作为名称标示、服务提示的活动”,主要包括:标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的招牌;户外商业广告;含有警示、警告、提示、说明等服务信息的公共标志,不涉及机关公文、教育教学、报纸期刊出版物和广播电视等的外文使用。

  《(草案)》明确了公共场使用外文的要求,包括放置位置、字体字号、显示清晰度等不得突出于对应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牌使用外文,用规范汉字标注,并配放规范汉字书写的名称副牌等。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海作为国际大都市,公共场所外文使用范围广、数量大、语种多。据悉,市政府正在进行《上海市公共场所外文使用管理规定(草案)》的审核。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至市人民大道200号市政府法制办,也可发送电子邮件:fzbshc@shanghai.gov.cn。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8月20日。

(责任编辑: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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