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四年未息 广西高院邀专家听证献策

2013年08月01日 20:20   来源:人民网   张红璐 实习生黄明婧

  8月1日,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就一起案情复杂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召开阳光司法听证会。14位相关部门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者及律师代表参加听证会,为案件的解决提出诸多宝贵意见。

  2009年,柳州某公司向潘某公司提出承诺书,协议以1亿3000万价格收购潘某公司百分之百股权,并先支付2000万元“定金”。潘某公司复函表示原则上同意柳州公司作为受让方。但双方因多次协商未果最终没有顺利完成股权转让,潘某公司退还柳州公司2000万元。

  双方在“股权转让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上产生了重大分歧。不久后,柳州某公司提出上诉,认为双方的股权转让合同成立生效,潘某公司在协商过程中单方面撕毁承诺,给柳州公司带来极大的损失。故提请上诉要求潘某公司履行相关合同并承担诉讼费用。而潘某公司则认为,柳州公司与其不存在股权转让合同。2000万款项是用于表明柳州公司实力与收购诚意的,由双方共同管理而并非“定金”。长达四年的对簿公堂中,潘某公司金额被冻结,新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法履行,给其造成了巨大损失。

  经审查后,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请求,但认定双方形成股权转让合同,又因诚意金共管等问题合同终止。上诉方对结果不服,再次提请上诉。

  据广西高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佟海霞介绍,该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是广西高院民二庭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有广泛的社会关注度,而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也是《公司法》领域的热点问题,故邀请各界专家作为嘉宾参与听证会,以听取意见,公平审理案件。

  与会嘉宾从专业角度分析案情,围绕“是否构成股权转让合同”“2000万款项用途”等争议问题展开讨论,向庭院提出了“双方没有达成协议的主要原因”“上诉人是否提供股权转让的相关担保”等值得深思的问题。

  会议上还有专家提出,该案件的股权转让实质上是房地产权转让,涉及利益巨大,应了解被上诉方与第三方签订新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含有隐情,极大地开拓了案件调查的思路。嘉宾们各抒己见,讨论热烈,整场听证会持续了3个多小时。

  自去年以来,为了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使执法过程更加公开、透明,广西全区各级法院推行“阳光执法”活动。此次的听证会就是广西法院系统践行工作“十公开”原则的活动之一。广西高院作为最高法院在全国确定的首批司法公开试点法院,也在积极探索司法公开有效途经,尝试 “阳光司法”新举措。

(责任编辑: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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