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四种情形下的政府举债将不被批准

2013年08月05日 10:21   来源:福建日报   林世雄

  2日起,《厦门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

  近来政府性债务引起普遍关注。厦门情况又如何呢?厦门市财政局相关人士表示,为促进发展,厦门市也通过举债融资进行了一些城市建设,但与其他城市相比,厦门市政府负债率相对较低,而且债务安全一直都较有保障。

  那么,为何还要出台《厦门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呢?厦门市财政局表示,这是由于政府性债务近年来迅速增长,风险逐渐加大,通过立法可将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将全市各级政府债务管理的范围、程序等标准定下来,降低政府性债务的风险。

  厦门市将对政府性债务风险指标进行监测,并划出“安全区”和“警示区”。根据《办法》,四种情形下的政府举债将不被批准,即政府性债务偿还资金来源和责任主体没有落实的;举借的政府性债务用于国家明令禁止项目的;超过财政承受能力的;国家规定的不予批准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其他情形。《办法》还规定每半年对政府性债务风险进行评估,评估后发现存在风险隐患的,市、区财政部门应及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控制下一期债务余额不得净增加;当评估结果表明已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应立即停止新增贷款,并采取措施降低债务规模。

  《办法》明确规定,除法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不得作为政府性债务的担保人。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情况,还将被列入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畴。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用途和批准额度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等行为的,将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林世雄)

(责任编辑: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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