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水务集团副科长骗取拆迁补偿款1400余万

2013年08月14日 11:33   来源:楚天金报   

  原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集团”)基建办公室征地拆迁科副科长赵志勇,利用其负责征地拆迁的职务便利,先后伙同武汉市汉阳区江堤街办事处副主任余新龙等人,采取出具虚假评估书等手段,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共计1400余万元。昨日,赵志勇等人因涉嫌滥用职权、贪污罪在武汉中院审理。

  虚假评估骗取千万拆迁款

  2004年3月,赵志勇时任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排水公司”)拆迁协调部负责人,负责三金潭污水处理厂A线铁路桥泵站项目地面附着物拆迁工作。在一次聊天时,一私企负责人蒋某得知排水公司准备征用汉阳区南太子湖土地,于是与他商议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

  蒋某先以武汉某房屋拆迁公司名义承接了该拆迁工作,同时授予某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一份虚假评估报告书。随后赵志勇利用这份报告书,编造拆迁金额1196万余元的拆迁委托协议书。2005年10月25日,排水公司与蒋某的公司签订上述协议,并支付全部拆迁补偿款。其中,905万元被蒋某占有。

  巧立名目套走160万好处费

  2007年6月,赵志勇担任水务集团基建办公室征地拆迁科副科长,负责排水公司为南太子湖二期项目征用武汉太子湖实业公司(简称“太子湖公司”)所属土地地面附着物拆迁工作。蒋某再次与他商定,采取虚构房屋面积的方式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为顺利得逞,两人还找到管辖该土地的汉阳区江堤街办事处副主任余新龙帮忙。

  蒋某先冒用他人名义注册了武汉某建筑公司,同时,余指使下属与其签订土地租赁协议。随后,蒋某又指使太子湖公司和江堤街办事处出具一份虚假证明材料,由赵志勇与余新龙分别证实其真实性。

  2007年12月10日,排水公司与武汉某建筑公司签订拆迁协议书,约定排水公司向该建筑公司赔偿连同拆迁款在内的651万元。这其中余新龙分得160万元,为拿到160万元“好处费”,余请其妹夫出面,以公司名义向蒋某借款,美其名曰“购买钢筋水泥的费用”。

  两案合并两人都称没贪污

  昨日,赵志勇一案审查后提出公诉,余新龙一案被湖北省高院发回重审,武汉中院决定将两案合并审查。庭审中,两人均称没有贪污。

  赵志勇辩护律师表示,赵志勇并未分得赃款,其贪污罪不能成立,同时表示赵志勇的认罪态度好,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在法庭上,面对公诉人的提问,赵志勇称:“工作压力太大,只是想把工作做好。”而余新龙的辩护律师也同样指出其贪污罪不成立,并指出余新龙具有自首情节。

  公诉人认为,赵志勇伙同余新龙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财产,属于共同贪污犯罪,二被告人滥用职权的手段和贪污目的是有牵连的,应从重处理,并提出对赵志勇处十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对余新龙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本案并未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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