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浦东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参与开设德州扑克赌场的朱某、戴某等13人,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2012年7月,朱某租借浦东锦延路附近一建筑的地下一层,开设“上海金融家德州扑克俱乐部”,并聘任戴某为经理。同时,又先后招聘11名工作人员,负责给玩家发牌、收银、兑筹码及送茶水、买点心等。
每名参赌者可办理会员卡,自愿用最低一百元人民币充值,一元折抵一万积点。会员按照积点换取相应筹码,赢者直接将筹码换成积点再存回卡里。卡里的积分可兑换奖品,包括联华OK卡、交通卡、加油卡、苹果数码产品。2012年11月,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在该俱乐部内当场抓获朱某、戴某及30多名涉赌人员。
朱某、戴某的行为涉嫌开设赌场罪较易理解,但从事发牌、收银、兑筹码等工作的11名员工为何也涉嫌开设赌场罪呢?办案检察官解释,根据规定,明知他人开设赌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实施操盘、配码、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赌博活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以开设赌场罪共犯的从犯论处。
(责任编辑:邓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