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规定高层建筑不应设幼儿园 超百米要设避难层

2013年08月20日 08:09   来源:大河报   

  大连一大厦起火,消防部门在扑救。(资料图片)Y CFP供图

  高层建筑内不得设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8月15日,省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河南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我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作出细化规定。据悉,这是继江苏、浙江、重庆之后,全国第四个省份出台此类政府规章。

  大河报记者从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获悉,目前全省有高层建筑12016幢,部分高层建筑在消防安全管理上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昨日,省消防总队亓延军总队长就《办法》中一些热点问题作出解读,对照《办法》,看看你家住的高层建筑有没有火灾隐患?

  解读一

  何为高层建筑?

  高层建筑是指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或者32层以上者,称为超高层建筑。

  据悉,目前全省有高层建筑12016幢,其中已建成的7364幢,在建4652幢,超过100米的116幢;郑州市最高的建筑是中原福塔,最高的商务酒店是裕达国贸,最高的商场是丹尼斯百货花园店。

  亓延军说,消防检查发现,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存在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组织不健全,违法违规经营和员工教育培训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解读二

  高层建筑消防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办法》规定了省辖市、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中,应当承担的消防责任。

  消防部门要将30层以上或者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监控对象,并制定高层建筑火灾扑救预案,组织开展火灾预防和应急演练。

  依法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证;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高层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解读三

  管理单位、物业公司负消防安全重大责任

  《办法》规定,高层建筑管理单位、物业公司或者消防管理组织,要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组织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要保障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在高层建筑每层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疏散路线引导图。上述管理部门应督促业主、使用人做好消防工作,劝阻、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社区网络等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定期保养消防安全器材,定期组织火灾预防和应急疏散演练。

  解读四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高层建筑的外墙保温材料,应按规定使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使用可燃材料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标准。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应当设置避难层(间);建筑高度超过100米,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时,应当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者供直升机救助设施。

  解读五

  高层建筑内不应设置托儿所、幼儿园

  “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老年公寓不应设在高层建筑内。”《办法》规定,以上场所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当设在首层或者二、三层,并设置单独入出口。

  高层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的,应当设置在首层或者二、三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设置在其他楼层时,应当保证建筑面积、出口数量、防烟排烟设施、疏散指示标志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高层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老年公寓、公共娱乐场所、宾馆客房和医院的高层病房楼应当设置应急疏散路线图,配备移动照明灯具、防烟面具、逃生绳、缓降器等辅助逃生器材,并放置在醒目、便于操作的部位。

  解读六

  高层建筑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层建筑内及其地下部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高层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在高层建筑内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设置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的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组织,违反《规定》的,由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警告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刘启路 通讯员 康建国

(责任编辑: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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