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大兴摔童案已立案审查完毕,并决定受理此案。
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称,被告人韩磊于2013年7月23日20时许乘坐被告人李明驾驶的轿车,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庑殿路西侧公共交通车站科技路站附近,因停车问题与李某发生争执,韩磊对李某进行殴打,后将李某2岁10个月的女儿孙某某从婴儿车内抓起举过头顶摔在地上。孙某某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公诉机关认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韩磊刑事责任;应当以窝藏罪追究被告人李明刑事责任。同时指出,韩磊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明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案情回放
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称,被告人韩磊于2013年7月23日20时许乘坐被告人李明驾驶的白色北京现代牌轿车(车牌号:京P8RV12),在本市大兴区旧宫镇庑殿路西侧公共交通车站科技路站附近,因停车问题与李某发生争执,韩磊对李某进行殴打,后将李某之女孙某某(殁年2岁10个月)从婴儿车内抓起举过头顶摔在地上。孙某某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李明在明知韩磊实施上述行为的情况下,仍驾车带韩磊逃离现场。
被告人韩磊作案后于2013年7月24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明于2013年7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指控犯罪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认为,被告人韩磊目无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明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他人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明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记者 孙莹)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