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

2013年08月28日 09:08   来源:南方日报   

  昨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发布公告,从2013年9月1日起调整该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新标准改变了以前按单价核算的做法,调整为按照单套商品住房总价进行核算,并以10个行政区为划分单位。

  据介绍,根据《关于深圳市2013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告》,深圳2013年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为:罗湖区每套总价310万元以下,福田区、南山区每套总价390万元以下,盐田区每套总价310万元以下,宝安区、龙华区每套总价240万元以下,龙岗区每套总价210万元以下,光明新区每套总价190万元以下,坪山新区、大鹏新区每套总价160万元以下。购房者的房屋总价符合以上标准的、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或者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的就视为普通住房,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新标准将于9月1日正式执行。这次标准的调整是根据上年度住宅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测算得出的。

  该负责人还介绍,新标准采用总价而不是以往均价方式,是借鉴了上海等城市的做法,综合考虑了区域、户型等导致房价差异较大因素,新标准实施后,更多的小户型或者中低价位的普通住房将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以福田区90平方米的住房为例子,如果购房者的成交单价为3万元,按照旧标准就会判定为非普通住房,要按照3%缴纳契税,按新标准如果是家庭唯一住房只用缴纳1%的契税。

(责任编辑:王姣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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