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称部分地区为多收社会抚养费鼓励超生

2013年09月05日 08:14   来源:京华时报    调查
    去年8月,有媒体报道称,社会抚养费疑遭计生部门挪用,15名学者建议废除。今年7月,浙江律师吴有水致信31个省份的计生、财政部门,申请公开社会抚养费收支、预算等相关信息。但只收到17个省份的回复。昨天,国家卫生计生委对此做出回应称,社会抚养费不属于中央财政收入,也不属于卫生计生部门收入,纳入地方政府预算管理。其收入没有对应的支出科目,也不允许与计划生育支出挂钩。

    官方回应

    社会抚养费非专款专用

    昨晚,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副司长、新闻发言人姚宏文回应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时表示,征收社会抚养费有法可依。

    姚宏文介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规定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基本标准、征收主体、征收原则、经费管理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各地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基层计划生育部门以《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为依据,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姚宏文指出,社会抚养费纳入地方政府预算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部分,由地方政府连同其他财政收入一起,统筹用于本地区各类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支出。因此,社会抚养费不属于中央财政收入,也不属于卫生计生部门收入;社会抚养费的收入没有对应的支出科目,也不允许与计划生育支出挂钩,更不是一一对应关系。

    姚宏文同时表示,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是由同级财政预算给予足额保障。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主体,应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并及时上缴国库。

    昨天,审计署有关负责人表示,9月3日收到律师关于社会抚养费的信息公开申请,审计署将依法依规办理。

    审计署8月30日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相关会议上已提到,过去几年,由于民生资金和项目涉及面广、使用分散,受审计力量和技术方法的限制,对资金额相对较小、使用较为分散、涉及特定地区或特殊人群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社会抚养费、扶贫资金等未组织过全面审计,也未能全面掌握这些资金的底数。

    律师追问

    2012年17省份征收社会抚养费超165亿

    今年7月11日,浙江律师吴有水分别向全国31个省(市、区)计生委、财政厅寄出快递,申请公开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收支及审计情况。但只收到17个省份计生或财政部门依申请公开的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合计超过165亿元。其他14个省份或不予回复,或直言不能公开。至于支出情况,没有一个省份愿意公开。关于社会抚养费的支出及审计情况,没有一个省份给予正面回应。

    就19家省级计生部门、12家省级财政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公开社会抚养费信息,吴有水已致函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提起行政复议。

    9月1日,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11周年之际,14位女律师加入追问社会抚养费来龙去脉的行列。向14个未回复或不公开的省份申请公开社会抚养费信息及相关审计事项。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翟振武说,这笔钱需要监管。他认为律师们申请公开支出情况是合理的,这里面没有需要保密的。

    记者调查

    社会抚养费去向成谜


    “社会抚养费”,俗称“超生罚款”。金额几何,用在何方?长期以来说不清、道不明。有人怀疑被截留挪用、中饱私囊,有人认为已成地方创收手段、“超生许可证”促销价,有人投诉征收过程中存在不开票据、私自议价的行为……社会抚养费为何如此“神秘”?记者在多地展开了调查。 

































(责任编辑:秦静)

商务进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