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承认执行错误

2013年07月24日 11:33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常德7月24日讯(记者向进)本网7月8日报道了常德鼎城法院被指执行时违规扩大范围,7月12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下发(2012)常鼎执异字第1-3号执行裁定书,坦诚此前法院执行出现的重大瑕疵。

    (2012)常鼎执异字第1-3号执行裁定书称,经合议庭合议并报请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说行常德市鼎城区支行与常德市鼎城区模具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李华安不是该案当事人。执行过程中,(鼎城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通知书、拍卖裁定书的送达程序存在瑕疵;(2004)常鼎执字第19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拍卖标的物只是原模具厂的部分房地产,且房屋具体位置和数量界定不明确,裁定拍卖的标的物与拍卖成交的标的物不一致,存在重大瑕疵;协助执行通知书与拍卖裁定书主文不一致,存在明显错误。1993年2月,湖南省常德市模具厂就已将座落在武陵镇花船庙居委会鼎城路2号的房地产转让给李华安,原常德县人民政府为李华安颁发了《湖南省常德县房屋交易契证》,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宗房地产是本案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情况下,本院于2004年2月25日作出(2004)常鼎执字第193号民事裁定书对该宗房地产予以拍卖,此举损害了李华安的合法权益,故李华安的异议成立。

    鼎城区人民法院最后裁定:撤销2004年2月25日作出的(2004)常鼎执字第193号民事裁定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对于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将如何纠错,本网将继续关注。(中国经济网湖南频道)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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