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暂行办法》

2012年12月19日 10:18   来源:福建日报   

  《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暂行办法》近日印发,对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办法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了表彰奖励金的具体标准:被授予“省见义勇为英雄(群体)”荣誉称号的,每人颁发奖金12万元;被授予“省见义勇为模范(群体)”荣誉称号的,每人颁发奖金10万元;给予嘉奖的,根据其表现和贡献,奖励分三等,一等每人奖8万元,二等每人奖7万元,三等每人奖6万元。被设区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颁发不低于3万元的奖励金。被县(市、区)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颁发不低于5000元的奖励金。

  办法规定了给予嘉奖的行为: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作出贡献;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主动抢险、救灾、救人,作出贡献。

  在见义勇为中壮烈牺牲或严重伤残,情节特别感人;在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抢险、救灾、救人中表现特别勇敢、贡献特别突出的,由省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群体)”称号。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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