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通知》(国办发〔2011〕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8号)精神,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继续加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
(一)加大企业技术创新投入。进一步强化企业研发投入的主体作用,按照《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关中统筹科技资源改革率先构建创新型区域的决定》(陕发〔2011〕7号),大中型企业研发经费增幅必须高于年度销售收入增幅2个百分点以上,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必须高于国家有关规定1个百分点。对投入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部分,按实际发生额的2%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未达到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1‰提取,作为全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专项经费,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进一步强化政府研发投入引导作用,各级财政要通过预算安排、整合相关专项资金等方式,确保省级科技计划经费60%用于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逐年扩大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规模,“十二五”期间,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安排2.5亿元,主要用于支持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产学研联合开发以及科技成果产业化。
(二)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鼓励支持大中型企业普遍建立技术中心,“十二五”期间,培育20家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260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30万元奖励,其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对新认定的设在规模以上企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及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或科教用品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支持省内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开展技术攻关,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三)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企业技术创新投入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在1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企业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加大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力度
(四)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与产业化。每年组织开发500项省级重点新产品,新产品产值率达到12%以上。对列入国家级、省级重点新产品计划的新产品,经鉴定投产后,从省上科技创新等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和倾斜。
(五)大力开发重大关键核心技术。鼓励支持企业根据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积极承担研发任务,围绕我省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力量,加大投入,组织联合攻关,突破制约行业发展的技术瓶颈,力争在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及高端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和应用技术等方面有新突破。
(六)支持企业应用推广新产品新技术。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创业投资引导等多种方式,支持企业承接和采用新技术、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的工程化研究应用,促进企业加快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对省内企业自主研发生产的列入国家级、省级重点新产品计划投向市场的首台首套产品,尤其是重大技术装备,优先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首购或订购。对进入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目录的自主创新产品,给予每项产品一次性20—50万元奖励。
三、加快推动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
(七)推动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和支持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对获得国家立项的项目,省级有关部门给予配套支持。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要向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倾斜,对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作用强、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加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
(八)鼓励技术创新成果就地转化。对在省内成功转化高校科研院所重大科技成果的企业,按技术合同额的20%由财政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后补助或贴息。本单位实施职务技术成果转化的,可从实施该成果的产品销售额中提取不低于0.5%的金额,作为报酬支付给成果完成人。采取股份制形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可将不低于成果入股作价金额的20%股权,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九)提高企业对科技成果的承接能力。鼓励企业承接高校科研院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支持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一对一”长期稳定的技术依托关系,吸引社会科技力量参与先进技术消化、吸收和成果转化应用,提升企业承接和转化科技成果的能力。
四、全面推进公共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十)加强面向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推进企业技术中心联盟、技术创新服务中心等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开展产品研发、工艺设计、检验检测、标准、质量品牌、人才培训等服务。支持工业园区(开发区)建设一批直接服务于县区支柱产业的行业创新服务平台,提高特色工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力。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行业组织建设面向社会、资源共享的技术创新平台。支持开发区建设服务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产业共性技术服务平台,通过验收后,每家给予100万元补助。
(十一)支持发展科技中介服务。积极发展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和专业技术转移等专业化、社会化、网络化的示范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科技成果供求信息,推动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开展科技开发推广、技术咨询、风险评估等方面的服务。
(十二)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建立健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的合理运行机制。加大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技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向企业开放服务的力度,将资源开放共享情况作为其运行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十三)大力推动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合作机制,推进区域性、综合性产学研结合的新机制、新模式,“十二五”期间,组建10个产学研合作战略联盟、10个产学研产业化基地。加大对产学研合作的财政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建立产学研合作战略联盟、产学研产业化基地和产学研合作重点项目,完善产学研中介服务机构。
五、促进科技创新人才向企业集聚
(十四)加快培育企业创新人才队伍。结合国家和我省重大人才工程的实施,加大引进企业急需的尖端科技人才,充实企业内部人才队伍。发挥企业研发平台的载体作用,吸引集聚科技人员到企业开展创新活动,选拔和培育一批具有行业前沿水平的创新领军人才和高水平的技术创新团队。
(十五)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企业可采取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分红激励等形式,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企业对在技术创新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
(十六)支持科技人员有序合理流动。鼓励人才在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之间双向流动,支持科技人员到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对纳入培养扶持相关计划的省属高校、科研单位现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到企业从事科技开发的,其人事关系3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允许其以在企业所从事本专业的业绩,回原单位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对优秀的科技人员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十七)推进企业人才政策的落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上有关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财税金融、创新创业扶持、公共服务等政策,结合实际完善配套措施,加大实施力度。鼓励企业创新人才激励方式,建立适应本企业发展的人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加大对人才发展的投入,为人才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六、营造企业技术创新的良好环境
(十八)完善推进落实机制。建立促进我省企业技术创新的协调机制,成立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中小企业局等单位参加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领导小组,负责推进企业技术创新重大事项,研究制定扶持政策等工作。
(十九)着力改善投融资环境。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加强资本市场融资,鼓励金融机构、民间资金积极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拓宽企业技术创新投融资渠道,加快区域性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多渠道、多形式筹集科技投入资金。
(二十)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全面加强我省企业技术创新信息动态的分析和研究,及时发布有关高技术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和市场需求信息。
(二十一)优化技术创新的法制环境。制定完善与国家、省科技法律、法规和技术创新政策相配套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法规体系。加强科技法制宣传,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切实维护企业和个人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
(二十二)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评估考核。充分发挥考核评估对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的杠杆作用,科学构建企业技术创新的评估考核体系,把创新平台建设、研发投入强度、创新成效等作为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全面在省属国有企业中实施“对标”考核。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6日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