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2013]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总体部署,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共计246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94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147项;取消涉密行政审批项目5项(按规定另行通知)。
对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原实施机关不得再进行审批或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审批。对市政府决定下放至区县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实施机关和承接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由原实施机关提出衔接意见和落实措施,并指导对口承接机关做好承接工作。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需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监管的,相关部门要制定并落实后续监管措施和办法,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各区县、各部门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等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北京市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略)
2.北京市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47项)(略)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7日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