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破冰”官员财产公示
1994年《财产申报法》(亦称“阳光法案”)进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此后18年来,每年的“两会”上均有代表委员提出相关议案。地方也在展开相关探索,从新疆阿勒泰、浙江慈溪、湖南浏阳,到今天的江苏淮安,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一点一点地向前推进,每一步的探索都有意义,都值得鼓励与支持
“搞‘财产公示’,我想最关键的是要把监督引入进来,形成一种威慑,形成一种不敢腐败的文化。”中共淮安市纪委副书记范青语气温和,但言语之中对于改革的目标毫不含糊。
2012年7月10日,中共淮安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发布《关于同步公示拟提拔干部财产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引发各界广泛关注。7月20日,淮安市纪委副书记范青接受《中国新闻周刊》专访,首次公开回应改革原委。
作为全球公认的“反腐利器”,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受到各国重视。1987年,该项制度亦首次在国内提出,此后1994年进一步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但至今仍未能出台。
中纪委副书记吴玉良在今年两会期间坦陈:“任何一项好的制度,要想行得通、办得到,一定要有一个配套措施和一个水到渠成的环境。”
吴玉良认为,“对于财产申报制度,我们感到有两个方面的条件是欠缺的:一是要建立起社会的诚信体系,二是信息统计体系。没有这两个体系的建立,我想这项制度实行起来是比较难的。”
此种背景下,中共淮安市纪委希望以地方增量改革的方式稳妥探索官员财产公示难题。
“拒绝申报,不予提拔”
在范青看来,决心并不能代替方法,更不意味着有了决心改革就成功了,吴玉良所称的难题在淮安也是现实存在。
范青的办公桌上,摆着一份中央党校教师吕品的署名文章《官员财产申报公示:进展与分析》,这篇发表在《学习时报》的文章对官员财产申报“化解制度创新风险”“财产申报人群范围”“财产公示范围和方式”等问题作了系统研究。
显而易见,这篇文章深得范青推崇。文中精彩之处被范青标识出来亦显示着这次改革有备而来,改革主导者对各地情况做了充分的摸底。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在淮安市纪委与相关工作人员访谈中了解到,“我们对其他地区的类似改革做了比较多的关注,有些地方甚至打电话去了解情况。”
但淮安的改革,有自己的逻辑,并不照搬。
之前,淮安已经做了更为基础的工作,核心所指是,“领导干部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
“我们当时考虑,诚信问题,不仅是整个社会,领导干部也需要加强。因此从2011年上半年开始,我们淮安就开始建设领导干部信用体系评价平台,加强领导干部信用建设。”范青认为,此前的工作为今天的财产公示改革做了铺垫。
不过,改革并不容易。历经两年调研,到2012年年初,《淮安市领导干部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意见》和《淮安市领导干部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发布,一个功能强大的软件系统也被开发出来,进入调试阶段。
中共淮安市纪委党风廉政室刘飞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个体系建立后,打开软件,连交水电费的情况都一目了然。”
领导干部的信用情况主要包括领导干部的履职状况、工作作风、遵守法律以及遵守社会公德,家庭道德等各个方面。
“在体系建设过程中,开了很多座谈会,大家一致的意见是:领导干部上报信息的准确性很难得到确认。”范青说。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中共淮安市纪委开始将视野投向财产公开。范青说,“一方面中央也大力提倡实行财产公开制度;再一方面,这也是社会群众的呼声。”
尤为重要的是,通过财产公开正好能解决领导干部自行“申报”信息的准确性难题。
从今年4月份开始,中共淮安市纪委对财产公示制度的设计开始密集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
参加座谈的人员来源非常广,包括机关干部,部门主要领导,部门分管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财产公开相关职能部门比如银行、住建局、财政局,组织部门和县区;还有特邀的纪检监察员。
主抓《暂行办法》起草的中共淮安市纪委党风廉政室主任王建华介绍说,调研结果显示,对于官员是否需要进行财产公示这个问题上,淮安上下有着非常高的共识。不仅如此,淮安市委常委会还对此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
但对于具体如何推进,并非一开始就有明确方案。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哪些人的财产应该纳入到公示之中来?
有人提出来能不能在某个部门先试,搞试点。中国渐进式改革的好处在于,先在局部范围内进行试验,以此降低风险。
讨论的结果是,风险需要防范,但改革也要推进。范青说,“最后我们决定将全部拟提拔干部都纳入进来。”
这样一来,市委拟提拔担任正、副县(处)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市直单位党组(党委)拟提拔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各县(区)委等拟提拔担任正、副乡(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都必须进行财产公示。
在“监督检查”部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拟提拔人选财产申报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公示的地区和单位,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非常硬性的约束是,“对拒绝申报的拟提拔人选,建议不予提拔。”
“有公示就会有监督”
公示的内容一直被认为是财产公示制度的核心所在。
新疆阿勒泰地区官员财产公布的信息包括四方面,主要限于官员本人的工资收入、奖金补贴、收受礼金、礼物等收入状况,通过阿勒泰地区廉政网向社会公开。财产以及家庭成员等七项信息则被列入秘密申报、内部掌握的范畴。
浙江慈溪的官员财产公布范围除了公布收入等内容,干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拥有的私家车等大宗财产,以及官员亲属从业、子女就学等情况都要详细公布,但却不包括银行存款、信托资金、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借出款和借入款、美术工艺品。
显然,淮安在这一点上做了非常大的推进,拟提拔官员的房产、车辆、投资、存款、债务等均被要求如实申报并做公示。以投资情况的申报为例,包括投资或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基金等金融理财产品的本金或市值、账户余额;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注册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时间、名称和投资总额均被纳入进来。
此外,还包括“其他需要说明的财产情况”这样一个兜底条款。范青认为,这样一来,基本上涵盖了干部的财产情况。媒体亦评论认为,“这样宽泛规定的好处在于,谁如果有不当收入和财产,可以很清楚地得到反映;谁想隐瞒收入和财产,也很困难。”
在公示程序上,此次改革亦做了精心考虑。“我们设定的公示程序是与组织部门确定的程序同步。党委决定准备提拔干部,向社会公示其简历等情况,我们就同时公布其财产情况,与组织部门的干部任前公示保持同步。”范青说。
王建华认为,“这样的好处在于,干部任前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对其最为关注,任前公示本身就意味着引入监督,财产的同步公示使得监督得以具体化。”
《暂行办法》做了更进一步的规定:不仅仅是拟提拔期间受到监督,拟提拔人选在被提拔后,有群众反映和举报的,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对隐瞒重大财产且在公示期间的,建议不予提拔;已提拔的,建议取消其任职资格。
格外引人关注的是财产公示的渠道。
《暂行办法》要求“市委拟提拔的人选,在其任职单位张贴,淮安市电子政务平台同时予以公示;市直单位拟提拔的人选,在单位党务政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县(区)委拟提拔的人选,在其任职单位和本地电子政务平台同时予以公示。”
这一规定表明改革者对改革的推进非常谨慎,也被评论人士认为“公开的程度不够”,并称之为“遗憾”。
范青的看法是,“无论是在任职单位还是电子政务平台公示,财产公开的目的并没有改变,实际上最了解情况的还是单位内部,提拔期间竞争也是在内部,只要有公示,就会有充分的监督。”
尽管如此,范青并不寄希望毕其功于一役。
“我们之所以叫‘暂行’,就是希望通过不断的实践,总结经验,在合适的时候能够进一步完善推广这个制度。”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获悉,改革方案出台后,中共江苏省纪委副书记、监察厅长江里程专门对淮安财产公示的改革做了批示:“这是一项很有意义的探索,符合渐进、增量改革的辩证思维,对于进一步深化惩防体系建设的思路与举措具有积极的作用。”
根据中共淮安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的安排,《暂行办法》将在8月1日施行。王建华说,他们希望制度设计的可操作性优点能释放出来,使之真正成为“反腐利器”。(实习生张玲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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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袁霓)